(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4月9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闫麦秀作出郑公马(侦)行罚决字(2018)1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6年12月20日,违法行为人闫麦秀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信访,经公安机关训诚后仍于2016年12月24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继续非法信访,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决定对闪麦秀以抚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这是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第二次对闫麦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次作出郑公马(侦)行罚决字〔2016〕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6年12月25日,但该处罚决定书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
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发文字号不同外,都是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更荒唐。
首先,按正常的处罚程序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先,执行行政处罚在后。但第二次处罚决定是在2018年4月9日作出的,而该处罚决定在一年以前已经执行完毕。故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其次,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后,该公安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更是对法院权威的藐视和挑衅。
再次,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之规定”,但没有告知具体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最后,处罚书所谓“闫麦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说法,并无事实根据,也无扰乱现象,更无受扰乱的受害人。
闫麦秀将再次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郑公马(侦)行罚决字[2018]1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