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星期一

烟台市一次鲜为人知的老兵信访听证会纪实


                 作者:梦之

【时间】:20171110
【地点】: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会议室
【听证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访人】:朱先生,1960年生人,1976年下乡插队,1978年初在知青点应征入伍,1980年年底退役。198964之后,朱先生受到长达一年的专案“清查”,最近两年,朱先生再遭“调查”,201764期间,又被软禁在宾馆。
【事由】:20176月下旬7月上旬之间,朱先生决定以老兵的身份,亲历一次大陆信访,一探究竟,遂就老兵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问题向烟台市政府提起信访。
烟台市政府发文规定,住房困难的老兵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并规定其配售价格是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
朱先生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本来是用来解决一般性社会住房困难问题的,不符合住房困难老兵这一群体的实际情况,他通过信访向市政府提出下浮25%或为住房困难的老兵制定一个专门政策的请求。
【全程回放】:
但是,烟台市信访局却把朱先生的信访材料转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朱先生称,从这时起,市信访局搪塞敷衍便初露端倪。解决老兵住房问难问题的方法,是市政府牵头,由物价局会同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多部门共同制定的,朱先生信访问题,显然不是住建局一家机构就能解决的。因而市住建局在没有召开听证会、没有与其他部门会商的情况下,即做出了不支持朱先生信访诉求的处理意见显然是敷衍了事。
朱先生向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并提出召开听证会的请求。复查办退回住建局要求在召开听证会后重新做出处理意见。
应该说,到这一步,尽管市信访局、市住建局有敷衍了事之嫌,但还是在法定程序内的。
但此后他们却不再是单单敷衍了事了,而是一而再再而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越来越荒唐越来越离谱。用朱先生的话说,他们简直是在“裸奔”了。
20171031日,市住建局电话告知朱先生:第二天(111日)举行听证会。
这是严重违反省信访听证办法的行为。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向信访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市住建局这一做法,令朱先生深感意外,他当即表示强烈的谴责和抗议,拒绝参加第二天听证会,并善意提醒对方,请对方按照规定程序来。
市住建局只得改用书面告知,但却没有按规定送达《听证会通知》,只送达了一份《听证会权利告知书》这样不伦不类的非法定文书。特别是这份非法定文书,美其名曰叫权利告知,其实,除载明了时间、地点以及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后果外,并没有告知任何权利,甚至连主持人、记录员等参加人等都没有告知。
省听证办法规定:信访人应自收到《听证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需要回避的人员和理由。朱先生称,因为这份《听证会权利告知书》没有载明主持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是剥夺了他申请回避的权利。
省听证办法规定:“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与其代理人同时参加听证”。市住建局却无端限制朱先生委托代理人,称只能委托一人,结果导致朱先生委托代理人失败。朱先生称,这又变相剥夺了他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更为严重的是,市住建局还拒绝了朱先生的亲属及其他公民报名参加旁听,称亲属及其他公民与信访事项无关,不能参加旁听,并歪曲省听证办法“可以设旁听席”的规定而不设旁听席。
朱先生认为,禁止他的亲属和其他公民参加旁听,是严重违反省信访听证办法的,是严重侵害他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听证办法规定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朱先生称,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也是共有人,他的妻儿就是利害关系人,怎么可以不让他们参加旁听?
20171110日,在超过召开听证会法定期限40多天后,市住建局终于召开了听证会,同时,也已超过了信访办结期限。
在听证会现场,朱先生被告知,当天听证会适用简易程序,不设听证员。
整场听证会除朱先生外,其余参加听证会的六人,全是住建局的人。这样,这次听证会,就形成了朱先生一人PK住建局六人的严重不对等的局面。朱先生认为,这样的听证会,简直就是儿戏,就是胡闹,哪来的什么公开、公正、公平!
听证会开始伊始,朱先生就听证会一系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强烈的抗议和谴责,并提出了中止听证会终结听证程序申请,但没有被获准。
朱先生慷慨陈词:……“朗朗乾坤,数千退伍老兵进京维权,聚集中央军委大楼前,步伐坚定豪迈,口号声震中天,他们毫无畏惧,因为他们站在阳光下。你们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解决一个退伍老兵住房困难问题的信访听证会,为什么却反而要躲躲闪闪?先是一而再再而三偷梁换柱混淆视听偷换本信访人的信访问题的概念,后又是禁止旁听,请问,你们有什么见不得人见不得阳光的?”……
   他质问道:……“你们连你们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都不愿遵守吗”?……
    朱先生痛斥道:……“住建局经办人曾在电话中对本信访人说:我不知道什么规定,领导叫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这就是你们说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看看北京各个信访接待窗口几眼都望不到头的信访队伍,本信访人通过本次信访明白了,大量的访民冤民,就是这样被你们制造出来的!你们连走走过场装装样子都不愿意走得完整些装得像点样子吗?你们在裸奔,在反法治的道路上裸奔! ……
市住建局对于朱先生提出的一系列程序问题,只简单地申辩称,是因为采用简易程序所致。
朱先生认为,省听证办法先列一般性条文,后再分列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稍具常识的话,就不难理解,除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前面的一般性规定,是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他所指出的听证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也都是简易程序所适用的。                                     
除上述外,朱先生还着重针对市住建局歪曲省听证办法“可以设旁听席”的规定而不设旁听席,朱先生阐述道:“可以”一词是指,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当不符合一定条件时,就不为一定条件(或不为一定行为)。这里的条件就是“报名情况”,有,就设,没有,就不设。因为后面的“旁听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这一句,并没有用“可以”这一词语加以限制。这本来没有任何歧义的一条规定,在市住建局这里竟被曲解的面目全非。
而且,简易程序明确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信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村()民代表等构成。有这一条规定在,怎么可以不设旁听席?怎么可以不允许我的亲友参加旁听?
     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当朱先生就申请终止听证会发言时,参加者之一、住建局信访办主任竟打断朱先生发言,声称“先讨论实际问题(该不该下浮25%),再讨论程序问题”。朱先生回应道:“不先解决开不开听证会的问题,等解决完实际问题,再来解决开不开的问题?这什么逻辑?”。朱先生质问道:“程序非正义,谈何实体正义?”。朱先生明确要求除主持人外,其他人不要随意打断他的发言。那位主任无语。
听证会之后,朱先生在听证笔录上愤而写道:“非法听证,不核对”。
之后的听证结论是朱先生所没有意想到的:朱先生的信访问题,不在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建议朱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依听证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做出的处理意见与听证结论一致。至于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该怎么办?在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中都只字未提。
随后,朱先生向市复查办提出第二次复查申请,市复查办给朱先生的回复则是一份《复查告知书》,称市住建局认为不属于他们的职责,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所以市复查办不予受理朱先生的复查申请,建议朱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
用省复核办承办人的话来说,哪有《复查告知书》这么一种复查文书?
就这样一份根本就找不到法定依据的《复查告知书》,竟然还有文号:烟政信复办【2017106号。这份复查告知书称市住建局认为不属于他们的职责,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所以市复查办不予受理朱先生的复查申请,建议朱先生向有关部门反映。
朱先生说,他怎么看也看不明白,是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诉求本身,还是反映住建局的处理结果?哪个部门有关?同样,这份复查告知书也没有告知朱先生相关权利。
至于朱先生反映的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复查办未作任何审查,也未给任何答复。
朱先生向市复查办提出的第二次复查申请时还附了一封致复查办的信。在这封信里,朱先生写道:申请人从没有向市住建局提起过信访,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是向烟台市政府提起的信访,是市信访局将申请人的信访转送市住建局处理,这不是申请人的意愿,更是申请人所无能为力解决的问题。相反,申请人一再致信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多部门共同研究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但却无一回应,都集体聋作哑装疯卖傻去了?明明知道自己不在“职责范围”,却不会商,不上报,就闭着眼瞎处理一通,做出了第一次的处理答复,而表面上却极冠冕堂皇一本正经!
不管是市住建局的听证结论、处理意见,还是市复查办的复查告知,都没有提供具体的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更没有告知任何权利,也都彰显了他们的意图:推出去。他们从一开始就压根没有考虑过怎么好好研究处理朱先生的信访诉求。
也许朱先生的信访过程,印证了山东牟传珩先生说过一段话:“我们将探究所谓‘依法治国’的脚印,深入到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信访局、法制办.......但所有国徽下的大门,给出的都是无情的一脚:中国法治已进入到最荒唐的时代: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审判;上访被欺骗.......”。
20171231日,朱先生向省复查复核办提出复核申请。2018411日朱先生收到市住建局《听证通知》,通知称,426日上午九点在该局信访会议室再次举行听证会。
详情请见本网另文《烟台市426日将举行老兵信访二次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