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峭岭,女,45岁,家庭主妇,住北京朝阳区芳园里43号楼12层2号,电话13121363110 身份证号码:410224197202030022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兴国
电话:010-85953400
地址:北京朝阳区道家园1号
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4月9、10日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瑞豪宾馆大堂,暴力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9日上午11点,申请人正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瑞豪宾馆大堂退房。突然,一群人涌进大厅,把我们团团围住。其中四五个彪形大汉上前抓的抓,推的推。结果,不到三分钟,我就被塞到了一辆商务舱轿车上。上车后,其中一人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向申请人亮了工作证,朝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栋,警号031867。申请人向刘栋要文书,质问刘栋强行暴力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刘栋拒不回答,也不出示文书,把申请人带到北京朝阳区芳园里社区外的街道上,放下申请人走了。此时我得知李文足还被关押在天津武清豆张庄派出所,我立即赶到天津武清豆张庄。当晚我们仍住在东马圈镇瑞豪宾馆。
第二天,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被申请人在天津武清东马圈镇宾馆退房,这群人又涌进来。依然是警察刘栋带队,用第一天的方式,再一次把申请人带回北京。依然不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不出示任何行政或刑事传唤文书,暴力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违法,现依据法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此致
北京朝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王峭岭
2018年4月13日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