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九点公开审理王梅荣诉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岗崔村委会合同纠纷案。
王梅荣,女,66岁,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岗崔村人,患有智障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梅荣与其女儿共有承包地1.5亩,宅基地258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余平方米。
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岗崔村委会趁王梅荣的女儿杨春霞外出之机,于2005年11月22日,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上的签字系他人冒充。对此,该村委会也承认《五保供养协议书》伪造了王梅荣的签字。
《五保供养协议书》的甲方为岗崔村民委员会,乙方为王美荣(原协议将王梅荣的名字错为王美荣)。协议约定对王美荣实行五保供养,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田交纳村组集体,并签订协议书附后,否则,不予集体供养,其中约定:乙方本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交给集体;乙方死亡后,自家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归集体所有。
村委会之所以将王梅荣列为五保户并非出于善意,其目的是为了霸占王梅荣及其女儿杨春霞的房地产。2013年,该村委会拆除了王梅荣及其女儿杨春霞的房屋,没有任何补偿和安置。
杨春霞作为智障人王梅荣的监护人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并返还承包地和宅基地及其房屋。杨春霞认为该《五保供养协议书》无效,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被告村委会也已认可协议不是原告王梅荣亲自签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无效。
其次,合同中所谓“乙方(王美荣)本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交给集体;乙方死亡后,自家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归集体所有”的约定,因该合同非原告本人所签,即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被告明知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他人冒充签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村委会霸占王梅荣及其女儿的房地产的企图昭然若揭。
再次,村委会明知协议中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系王梅荣与杨春霞所共有,竟然约定“乙方死亡后,自家的房产及承包的责任田归集体所有”。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霸占原告王梅荣和杨春霞的财产。该协议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应当指出的是,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五保供养对象应是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
才能享受五保供养,本案中,杨春霞就是原告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故原告不应当成为五保户对象,因此,所签订的五保供养协议应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
另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应当由本村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20日内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批准的给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但被告没有出示上述审批材料和手续,故原告不符合申报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和手续。本案所谓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系被告自导自演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霸占原告与杨春霞的房产和承包地。
杨春霞恳请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原告监护人的辩论意见,维护智障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