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5月23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向洛阳丁喜玲送达(2017)豫0381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如下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即,洛阳市公安局和其下属东关公安分局同时败诉。
位于洛阳市瀍河区闸口街97号的房屋系丁喜玲与其母亲黄金凤所共有,其母在此房居住。2015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将正在熟睡且赤身裸体的老人黄金凤强行拖走,并将丁喜玲母女的房屋强拆。
当天10时52分,丁喜玲向东关公安分局报警,该分局于事发当日立案,但一直未处理。事后,东关公安分局称,因闸口街监控录像损坏,现场附近无录像资料。
2017年3月6日,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举报,主要内容为:丁喜玲和母亲的房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西闸口街97号,建筑面积分别为60.6平方米、42.16平方米。2015年5月15日晚11时许,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上述房屋拆毁,现场一片狼藉,给丁喜玲母女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此之前,这伙人将丁喜玲熟睡的母亲用被子一裹,塞进汽车,扔到郊外。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对丁喜玲的举报未答复。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1月14日,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丁喜玲的行政复议申请。丁喜玲不服,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来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东关公安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显示:在复议期间,即2017年9月22日,离第一次报警时间相隔二年之久,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才对开发商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进行了询问。该开发商张高承认用5万元雇佣黑社会强拆了丁喜玲母女的房屋。对雇黑强拆民房的行为,东关公安分局却不处理,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要求丁喜玲先撤诉,后帮助解决问题。丁喜玲表示解决问题后才考虑是否撤诉。在解决问题之前是不会撤诉的。偃师法院才作出了判决。
偃师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丁喜玲基于自家房屋被拆,向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接到原告丁喜玲报警后,虽然及时派员出警并进行了相关调查,但在调查后未依照正常的办案程序、未依照法定期限向原告通报办理结果,导致原告于2017年3月6日以举报的形式向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催问自家案件的办理情况。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收到该举报信后,认为原告是对2015年报警事项的重复报警,却不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处理原告的诉求,该不处理的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被告所辩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应依法并按期对原告的此次‘举报信’作出处理,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八复决字(2017)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应予撤销”。二公安机关一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