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此诉求书是内蒙古全体民办、代课教师的心声,反映了当下民办教师的悲惨现状,他们的诉求仅仅是对他们教师历史身份的认定和最基本的养老要求。希望各级政府不要一再无视他们的呐喊。
尊敬的自治区领导:
我们内蒙古全体民办、代课教师,面对基层政府不按照国家政策法令解决我们的问题;面对几年来各级政府的推诿、扯皮;面对自治区党委李佳副书记2017年4月14日下午在全区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在2018年4月底前解决包括民、代教师在内的三大群访案件的承诺,而地方政府至今无动于衷,我们无助、我们悲伤、我们迷茫、我们痛心!我们愤怒!
我们的最低诉求是:
1、还我们民办教师身份。
《国发【1978】1号》文件第五条明文规定,”辞退或调换民办教师,需征得学校同意,由公社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并收回《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教人【1992】41号》文件明文规定:”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和学校不得擅自任用或辞退民办教师”。然而,当时(1981年~1983年)正值土地承包到户的生产经营机制在全国实施阶段,农村集体经济土崩瓦解了,我们这些依靠农村集体经济支撑的民办教师的工资成了无源之水,工分也无处去挣了,因此,政府无奈的把我们扫地出门了,使我们成了改革开放大潮的牺牲品。如今,祖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全世界人民都分享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红利,我们这些改革开放的牺牲品们,强烈要求政府认定当年辞退我们为无效行政行为,还我们民办教师身份,承认我们是在职不在岗的民办教师,我们的教龄应该算到现在。
2、让至今没有落实”退养”政策的盟、市立即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发(88)教计字100号》及《内政办发【1998】6号》文件精神,使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享受”退养”待遇。
3、落实《教人【2011】8号》文件精神,把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纳入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
4、如果以上诉求都无法实现,请参照农村干部养老津贴标准,按月发给我们养老补助金。
内蒙古自治区全体民办、代课教师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