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3点在该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审理曾晓伟、曾红卫、李春花、牛乾飞和陈庆娃等五位村民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案。
2016年8月1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洛阳市希望路跨伊河大桥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洛政通(2016)16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洛阳市槐树湾村曾晓伟等五位村民不服,向郑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征地的《通告》。
五村民指出,洛阳市市政府在发布该《通告》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且大批的房屋事先已经被拆除,即“先占地,后通告”,明显属于程序违法。此《通告》掩盖了占地在先的违法行为,企图将占地在先的违法行为合法化。
五村民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对于征地,洛阳市政府只能作出《公告》,而不是《通告》。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说明征用土地用《公告》,而不是用《通告》。故市政府作出的征地通告,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撤销。
洛阳市政府提交的答辩状称,《通告》与《公告》是一个概念意思。但洛阳市政府的诡辩苍白无力,经不起推敲。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公告》作出了规定;第(六)项对《通告》作出了规定。可见,《公告》与《通告》是不同的,二者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虽然《公告》与《通告》只是一字之差,但绝对不是一个概念意思。这如同《裁定》与《裁决》,也只是一字之差,但法院只能作出《裁定》,而不能作出《裁决》是一样的道理。征收土地只能作出《公告》,而不能作出《通告》。应当指出的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皆为非法。对于洛阳市政府的征地,法律授权可以作出《公告》,没有授权可以作出《通告》,故作出《公告》才是合法的,而作出《通告》却是违法的。
五村民还指出,该《通告》不仅形式违法,而且内容也违法。《通告》没有对征收农业人员提供安置途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另外,土地价格日新月异。2016年发布的《通告》,2017年还未实施完毕,却仍然按照2013年前标准予以补偿,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损失。因为2013年的土地价与2017年的土地价格相差甚远。况且,该征地长期没有完成,就实施了非法强征,一周内强拆了六户农户,导致被强拆的农民无家可归。最后,《通告》没有规定征收期限,即相当于洛阳市政府自己赋予自己无限权力,与阳光政府、有限政府的原则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