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星期二

江苏南京中院审理国赔案闹笑话,法官居然不知国家赔偿法已修改及“确、赔”分离原则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522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基层法院在房屋征收中,违法裁定先予执行导致受害人提起的国家赔偿的案件,庭审过程中,南京市中级法院主审该案的陆俊騑法官,及赔偿义务机关的秦淮区法院出庭的韩勇法官,居然闹出不知国家赔偿法已经于2012年修改的笑话,更不知“确、赔”分离原则,还让赔偿请求人詹红梅提供出处,气得詹红梅女士告知他们自己去百度。

国家赔偿请求人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拥有南京市观门口12002102号房屋,开办了“馨之怡汽车用品经营部”达十多年,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2014108日,南京市秦淮区作出宁秦府征[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书》,曹晓宁的102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国务院590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及非赢利的具体实施单位,而是违法聘请以赢利为目的、且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房屋拆迁公司,以恐怖方式来实施逼迁。

同时,秦淮区政府还违反国务院590号令和南京市征补办法中明确的由被征收居民选定评估机构的规定,违法聘请评估公司对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经营部房屋进行不实的价值评估,尤其是拒不按照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收益法评估的原则,作出严重背离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九条“不低于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而且在这个名为“旧城改造”项目,却违法剥夺被征收居民选择回迁的权利。

由于秦淮区政府违法征收行为严重侵害了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合法权益,故一直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于曹晓宁、詹红梅夫妇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原则,秦淮区政府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不服其显失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行为,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征收补偿决定正在行政诉讼期间,秦淮区政府就向秦淮区法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即只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如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及急救医疗费等事项,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六条更是的明确了只有被征收人在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既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又不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然而,秦淮区法院根本无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居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九条,及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裁定准许秦淮区政府对曹晓宁、詹红梅房屋先予执行。秦淮区政府在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房屋时,还使用暴力,将正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提交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材料的詹红梅抓捕,非法拘禁黑监狱。

经营部遭非法强拆后,曹晓宁、詹红梅夫妇根据经修改于20131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秦淮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秦淮区法院居然以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行政案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拒绝了曹晓宁、詹红梅夫妇的赔偿。

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行政案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司法赔偿的,首先要对违法行使职权的的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确认,才能够提起赔偿请求,而20131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作出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确认”与“赔偿”进行了分离,只要法院行使职权行为于法无据或根据法律条文结合常识就能确认违法的,就可以申请司法赔偿。在曹晓宁、詹红梅夫妇提起赔偿申请的时点,显然适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相应作出的司法解释。

在曹晓宁、詹红梅夫妇向赔偿义务机关秦淮区法院申请司法赔偿遭拒后,向设置了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居然发生前文所述的南京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与赔偿义务机关秦淮区法院出庭法官居然不知道国家赔偿法经修改于201311日施行的笑话!

据詹红梅说,主审该案的陆俊騑法官在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已陈述清楚是秦淮区法院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导致房屋被强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还故意绕来绕去问是秦淮区政府强还是秦淮区法院强拆了房屋,而且明明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提供证据,即需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却在庭审笔录中记载赔偿义务机关秦淮区法院提供了证据一册,还倒打一耙称赔偿请求人情绪激动发火拍桌子,而慌忙宣布休庭。

本网认为,作为中级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主审法官,不太可能不知道国家赔偿法已经修改并于2013年施行,及新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确、赔”分离原则,陆俊騑法官的装疯卖傻,反而证明了秦淮区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违法,秦淮区法院应当就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