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陈巧兰诉江苏阜宁县公安违法处罚案下月开审,被告在答辩中居然分不清原告诉讼请求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523日,本网获悉:昨天(522日),江苏省阜宁县失地农民陈巧兰收到江苏省建湖县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被告阜宁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传票载明该违法处罚案将于613日上午在建湖县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而被告阜宁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中,居然将原告陈巧兰的“确认被告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诉讼请求,擅自改为“撤销……”来抗辩,被告公安局体现的如此法盲,就难怪其滥用职权胡作非为了。

在被告阜宁县公安局的答辩状中,称201835日接到徐中林的报案,称陈巧兰涉嫌寻衅滋事行为,所以才于36日在路上将陈巧兰抓捕,并称有完整的传唤、告知、处罚等程序的手续,是陈巧兰拒绝签字,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来佐证自己的答辩理由,似乎完全依仗“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来为其违法行为保驾护航了。关于徐中林该人,是郭墅镇信访办专门负责截访的犯罪嫌疑人,201835日其根本没有见到陈巧兰,何来报案陈巧兰涉嫌寻衅滋事的事实?

今年已67岁的陈巧兰是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村民,曾和知名的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一起,就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创政绩,成立奥洋化工园区,从苏南引进被勒令关停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艰苦卓绝的抵制与举报,并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信访反映实情,请求中央对地方政府这种不可持续发展的行为予以制止而屡遭打击,其中嵇书龙女士还曾阜宁县公安局被构陷判刑,2017102日从北京再次被抓捕,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

201836日下午13点左右,外出回来的陈巧兰从阜宁县车站下车,其老伴嵇达黄接到后一起回家,两人刚步行到阜宁县城新信大桥时,被奥洋化工园郭墅派出所所长顾云超与指导员吴永俊带领7~8个人拦住,将陈巧兰强行抓走,现场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直到晚上近零点时,才告知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拘留15天。

据陈巧兰老太说,阜宁县公安之所以要利用“两会”维稳非法拘留自己,主要目的是要迫害已经被秘密关押超过6个月的环保卫士嵇书龙,公安在审讯时,一而再诱导陈巧兰老太,要其承认是嵇书龙煽动她一起去北京反映环境问题的,对此,陈老太严厉地警告这些孙子辈的审讯人员:我是环境污染与失地无补偿的受害者,用得着别人煽动吗?你们这样蓄意地去迫害嵇书龙这样为大家的环保卫士还有良心吗?

据了解,在陈巧兰老太被非法拘留期间,当局还多次威胁、恐吓其家人子女,为此,陈巧兰老太已发表声明与子女划清界限,好在作为军人出身的老伴嵇达黄坚定地支持陈巧兰的反污染、争权益的行动。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巧兰,女,汉族,19521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923195212022721.住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八组37号。

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法定代表人:沈恩山,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阜公(郭)行罚决字[2018]753号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36日下午13点左右外出回家,从阜宁县车站下车步行到阜宁县城新信大桥时,被奥洋化工园郭墅派出所所长顾云超与指导员吴永俊带领7~8个人、出动3辆警车拦住,将强行抓走,整个过程出示任何手续,然而就送拘留所关押15天,原告于2018323日,也就是从拘留所获释的第二天,才从郭墅派出所拿到阜公(郭)行罚决字[2018]753号行政处罚、及解除拘留证明书。

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告知程序,完全是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下的滥用职权与打击报复行为,该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