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法的形成莫不循自然之理,就如浩荡的江河遇山则曲,遇堵则溢——即“顺天意,得民心”。人权天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与生俱来,并非任何政治集团的恩赐!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即“权为民所授”,政府是为民而存在。为了保障这些让渡的权利不为被授权者滥用,近代先贤们设置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将权利关在笼子里。基于此,无论是心怀鬼胎的独裁政体,还是民主共和政体,为了夺取政权,争取到人民的授权,莫不扛着“人民”的旗号,涂上这层美丽的光环。
正如国际法所定义的国家是由固有的疆域、人民、政府所组成。疆域和人民是永远颠覆不了的!而政府即政权则是人民的授权。疆域和人民是铁打的营盘,政府是流水的兵,当被授权者背离了人民的意旨,甚至走向反面。人民有权收回其授权并予以改变。过去的经验证明这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无论是皇权专制政权,还是民选政权皆然!为了争到这个授权,中共的先辈们在上世纪上半叶就向人民开出了“民主、自由、法治、人权”这张亮丽的支票。正因为其亮丽,所以人民用手推车,甚至不惜用自己儿女的血来改变其曾经授权过的政权,而重新授权!到了该兑现支票的时候,先辈们不仅忘了,而且还以“救星”自居,并造出了一尊“救星神”。是我们的人民好骗吗?不,不,是我们的人民清楚地知道为了重新授权不得不忍受让渡更多的权利给新的被授权者的暂时阵痛,但不能长久!不兑现这张支票,国家和民族就如邓小平所说的“文革浩劫”,那就是历史的必然,伤人害已!在接二连三的风暴的打击下,新的被授权者自己也遍体鳞伤了,当他们回过神,发现还是这张支票管用。旧的支票没有兑现,我心灰意冷!恍惚间,有一天,我彷徨于我们的法律文献里,睁眼一瞧,哇,每一页纸上都写着“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的字样,走在大街上、马路边、公园里、草坪上……满是“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横幅。这是真的吗?会不会……?
带着这个疑问我不停地拷问我自己:当一个正直勇敢的人,因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时;当法院为了加罪于无辜的当事人,而不惜违法剥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法定权利时;当司法机关为了迫害一名致力于国家进步和社会公正的无辜公民,而肆意违反和毁弃法律时,……,在人们心里,法律已经死亡!人们将不可能再对法律怀有丝毫的敬畏和信任。
但法律的死亡,并不能免除我作为辩护人的职责。然而,当我的辩护词仅为这幽暗法庭装饰的时候,我决定我将卸去装饰,诉诸人类良知的法庭。我相信,这不公不义的法庭加诸秦永敏的罪罚,终将成为人类良知法庭嘉许于他的荣耀。
我搜寻旧的支票和新的支票,发现支票上所开列的清单是多么的诱人呀!然而,仍是中看不中用的装饰。远的,别的案子不说了。就本案而言:
《刑诉法》上写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核实有关证据。然而,秦永敏的辩护律师不仅要隔着双层细密的铁丝网与其对话,就连一纸《会见笔录》让其签名也递不进,遑论将整本证据材料让其核对?!
为了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我们要秦永敏的书面辩护意见,几番交涉。得到的答复是:秦永敏的片纸也不能带出来!
《刑法》总则赫然写着:罪刑法定、罪责自担的原则。然而,赵素利作为秦永敏的新婚妻子,却被青山区维稳办带走,强迫失踪达三年之久。同胞们,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事将心比心,假使有那么一天你、我成了囚徒,论罪当罚,但当殃及你的妻儿时,你还会对这张支票有丝毫的信用感吗?
另,这张支票上开列的清单虽然清楚明白,不得不兑现,但债务人在兑现时却又象是摩术师般的变着法子来应敷。其制定的法律不过是手中任意揉捏的玩物,如本来是普通案,为了阻止律师会见它可揉捏成《刑诉法》中的三类案件,实在不好意思揉捏了,就干脆弃之不用,借用行政的、经济的等诸多手段迫使律师放弃自己的职业坚守;此招不行就用先打后拉的方式(美其名曰“教育挽救”)——以“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式的病毒胁迫或诱使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不惜在电视上“自污、自损”来换取二害相称取其轻的现实结果。在本案中,由于秦永敏的坚守,以致其整个侦查阶段见不到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也受到种种刁难,法院审理阶段律师虽能会见,但,如上所述,当事人和律师的诸多权利仍受到法外的限制。
《刑诉法》设置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当然,本辩护人也不是没有注意到国家机密案的例外设置。然而,在本案中何谓国家机密,由当局任意拿捏——秦永敏能现实点上电视“自污认罪”为当局洗地,此案就不是国家机密了,否则,就是!本案中将其刚出狱时,朋友通过西联汇款小额支助使其渡过暂时的困窘,暂不讨论这种支助是支持其个人生活,还是支助其从事民运活动,是否与当局指控的犯罪有关联;也无需深究该支助,秦永敏是用于民主活动关联于当局指控的犯罪。单就西联汇款这一国际支付方式而言,它是面向全世界公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不可能成为任何国家的机密。如果说要有机密那也是针对收款方的个人信息和取款密码,交易完成后,也就无密可保了。因本案是否公开审理是程序性问题,可在庭前会议解决,本辩护人曾提出将西联汇款定性为国家机密,其定密的主体是谁?该主体有无资质定密?密级是多少?是秘密、机密还是绝密?合议庭没有正面回答。
略有知觉的人都知道,不回答就是最好的回答!在人人自保的年代里,他给你一个怎样的回答能四平八稳呢?他能改变这个结果吗?我已习惯了这样逻辑——不公开审理是因涉密,不涉密何以不公开审理呢?至于是不是密,反正有人定密。责任不在我法院,这是一个多么高超的自保技巧呀!
以上是程序方面的辩护,再回到实体辩护。
为了兑现这张支票秦永敏付出了20多年的牢狱生活。今天我来到这里,在庄严的法庭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为秦永敏该不该要求兑现这张支票而辩护!为秦永敏要兑现这张支票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否合法而辩护!
秦永敏为了兑现这张支票,《起诉书》中指控的部分事实,是真的,是秦永敏的荣耀,终将使其成为人类良知法庭的嘉奖状。《起诉书》也许有“掠人之美”吧,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美之事不是我律师辩护的职责范围,是否“掠人”自有被掠者站出来主张其知识产权。我不会为了减轻秦永敏的处罚,而作出否定性的辩护;又鉴于兑现这张支票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也不会为秦永敏的政治主张和文中观点进行任何价值判断。因为即使其文中观点和政治主张是错误的,也没有超出这张支票所开出来的范畴。原因很简单:没有与错误观点的争论,哪有正确的观点?就如美国《宪法》是在争论中,在各方博弈中所取得的成果!错误的观点可以批评、争论,但不为罪!
《起诉书》指控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竟然是其《和平宪章》中提出了“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基本方针”。。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和战略考量、策略和方法”。为了论证秦永敏颠覆国家政权,《起诉书》以秦永敏在《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系列之三——论和平转型与革命和暴力的关系》一文中,提出“我们当然要达到政治变革的基本目标——使中国从一党专政走向政治多元化,进而实现宪政下的多党公平竞争。”作为论据。这不是中共先辈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为了争取人民的重新授权,向人民开出的一张支票吗?刘少奇说“一党专政反民主,共产党绝不搞一党专政”,秦永敏只不过是在文字上改变了其表达方式而已!罪在哪里?
“全民和解”有罪,难道回到文革互斗互害的岁月,政权就稳固?“人权至上”不是《宪法》中白纸黑字新开出的支票吗? “良性互动”有罪,难道你死我活的恶斗就能使这个国家长治久安吗?“和平转型”,改革不就是要转型吗?难道要暴力转型吗?
是当局实在找不到更好的“颠覆”理由,还是另有“名帮实坑”的良苦用心呢?维护政权也不至于颟顸到如此地步吧!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都懂得“两利取重、两害取轻”的道理呀!几回回,我徘徊于武汉的首义广场,仿佛看到那个士兵擦枪时冒出的星火燃遍全国。慈禧妖后为保住自己既得的尊贵,绑架爱新觉罗的江山,康、梁走了,谭嗣同杀了,权力的傲慢满足了她一时快感与愉悦!然而,菜市口的血点燃了武昌的熊熊烈火。利害得失想必你们比我更清楚。莫非,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其深意就在于此?!
秦永敏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