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从事蔬菜经营的刘克发到省公安局,就两年前无端遭故意伤害一案中,郧西县公安局与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故意做不实鉴定,放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提交了控告状。
据了解,刘克发的儿子刘成林于2016年5月3日到襄樊蔬菜批发市场进货,与同是郧西县土门镇的张华兵发生纠纷,双方在蔬菜批发市场打架,经襄樊派出所调解后,张华兵当天回到了郧西,而刘成林留在了襄樊进行进货。
第二天(5月4日)早上6点左右,张华兵带了5个人到郧西县小河批发市场,对刘克发实施故意伤害,致刘克发身体有两处被刀捅伤,眼眶骨折,血流满地,刘成森拨打110报警,十几分钟后110到场,城关派出所陈洋将刘克发送到郧西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共计29天,郧西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1、左侧眼睑软组织挫裂伤;2、左眼球结膜下出血;3、左眼眶骨骨折;4、左侧颧骨骨折;5、腹壁挫伤,伤口缝了17针等。到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了,却只给了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实施故意伤害的张华斌至今未付分文医药费,而刘克发落下了头痛不止,昼夜难眠的后遗症。
刘克发被鉴定为轻微伤还不要说,公安局的司法鉴定中心居然给张华斌鉴定为骨折轻伤,理由是张华斌在襄樊蔬菜批发市场被刘克发的儿子刘成林打伤了。刘克发对此提出质疑,既然张华斌在襄樊蔬菜批发市场被刘成林打伤了,而且还是骨折,那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送其到医院救治?而且第二天还能带着人来对自己实施故意伤害?
对于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出的不实鉴定,刘克发怀疑与张华斌父亲在土门镇计生办当主任有关。事实上,在没有有效监督的社会制度环境中,公权力被普遍滥用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成为权力寻租与勾兑的平台。
附:《控 告 书》
控告人:刘克发,男,56岁,住址: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家竹村5组,联系电话:15571931832,身份证号:422623196201240911.
被控告人: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王彦涛。
被控告人: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章昌隆,联系电话:
控告事项:徇私枉法
本人不服十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字【2016】015号和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西)公(刑)鉴(法)字【2016】104号鉴定文书不公正的行为违法;二、赔偿全部损失。请求依法严惩被控告人和6个打人凶手。
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3日,控告人儿子刘成林与张华兵在襄樊批发菜市场打架,经襄樊派出所调解,张华兵直接回到郧西。
2016年5月4日6点,张华兵带了5个黑社会人在郧西县小河批发市场,将控告人打倒在地,血流满地。刘成森拨打110,十几分钟后110到场,城关派出所陈洋(18872056787)将控告人送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调事发后全程录像、视频监控)。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6月20日住院共计29天。经郧西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1、左侧眼睑软组织挫裂伤;2、左眼球结膜下出血;3、左眼眶骨骨折;4、左侧颧骨骨折;5、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症;6、腹壁挫伤,伤口缝了17针,长3.7cm。医药费张华兵分文不给,至今头痛不止,昼夜难眠。
出院后控告人到郧西县公安局要求:1、做伤情鉴定;2、查出6个黑社会人的姓名、身份;3、张华兵、张少军等六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30日,郧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意见是:依据病历资料刘克发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偏重)。由于2016年7月11日,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意见:根据现有材料,鉴定刘克发的左面部软组织创、左眼挫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综上所述
张华兵、张少军组织黑社会将控告人打成重伤,张华兵用刀捅控告人两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左眼骨折的程度要依法做公正。3、郧西县人民医院将伤口缝合17针,长3.7cm,怎能认定陈旧性的骨折和轻微伤,纯属徇私枉法,伪证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城关派出所不但不立案,反而还威胁控告人。5、公安局法医章昌隆执法不公,控告人已触犯我国《刑法》399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证明被控告人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才能达到发财之目的。特此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黑社会团伙刑事责任,还我公道。
控告人:刘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