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囗镇双岭村新的一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即将要进行。
双岭村村民陈学梅女士,在2015年竞选过该村村委会主任职务,她从竞选伊始不仅遭遇种种无理的打压,还遭遇镇政府非法指导选举。
2015年以来,陈学梅女士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方式,试图争回其法定的被选举权、纠正非法的选举和打击非法指导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然而其效果甚微。
近期,笔者(姚立法)在和陈学梅女士充分交流后,协助她撰写了以下多封检举信,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对集美区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非法指导选举的检举信(之一)
集美区民政局:
我是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村民陈学梅。
我向贵局检举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非法指导选举的权利依据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见附件1)
2015年7月2日,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张贴出――《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公告》(第2号)(见附件2)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研究确定,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将由本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7人。投票时间:07月05日15时至16时,投票地点设在村委会。凡本村村民代表,均应参加投票选举。望村民代表互相转告。”
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见附件3)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没有法定的权力“研究确定”双岭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将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也没有法定权力“研究确定”双岭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成员7人”。
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见附件4)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综上,“经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研究确定,”双岭村“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将由本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7人”,是非法的。
盼望集美区民政局履行其法定职责,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待续)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附件2、双岭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灌口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研究确定,本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将由本村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7人。投票时间:07月05日15时至16时,投票地点设在村委会。凡本村村民代表,均应参加投票选举。望村民代表互相转告。
特此公告
双岭村村民委员会(章)
二○一五年七月二日
附件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搞好选举;
(三)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附件4、《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