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6月11日,本网获悉:2018年6月8日,智障人王梅荣的女儿杨春霞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申268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对王梅荣诉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岗崔村民委员会行政确认一案的再审申请,作出如下裁定: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王梅荣,女,66岁,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岗崔村人,患有智障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梅荣与其女儿杨春霞共有承包地1.5亩,宅基地258平方米,建筑面积100余平方米。在王梅荣的女儿杨春霞外出打工之时,郑州高新区沟赵乡岗崔村委会谎称杨春霞拒绝赡养其母王梅荣为由,将王梅荣按五保户处理,并起草了一份《五保供养协议书》,还伪造了王梅荣的签字。协议规定:对王梅荣实行五保供养,王梅荣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地交纳村组集体。协议中村民委员会有关“王梅荣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地交纳村组集体”的约定,泄露了天机。村民委员会把王梅荣将王梅荣列为五保户供养,其目的是为了侵占王梅荣和杨春霞共有的房产和承包地。
因对五保户供养需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的行政审批才得以实现。于是,杨春霞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街道办列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将王梅荣列为五保户供养的审批通过行为违法。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22行初158行政裁定,认为街道办批准给予王梅荣农村五保户待遇属于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不存在侵害王梅荣利益的可能性,驳回王梅荣的起诉。
王梅荣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裁定。
王梅荣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梅荣的再审申请书指出,原审裁定认为“首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故原审认定沟赵办事处批准给予王梅荣农村五保待遇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且未对王梅荣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无不当”明显是错误的。原审忽视了以下关键事实:所谓“授益性行政行为”与事实不符。本案是基于《五保供养协议书》有关“王梅荣应将自有房产及承包责任地交纳村组集体”的约定,显然属于一种不平等、不公正的交易。
王梅荣认为,原二审裁定称“其次,王梅荣自2005年就已开始享受五保供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知道,故原审认定王梅荣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并无不当”。但所谓“王梅荣自2005年就已开始享受五保供养”一直到2017年还在实施。即街道办的审批作用一直延伸到2017年,故不存在王梅荣起诉已超法定起诉期限。
河南省高院经审查,作出上述“予以提审”的裁定,王梅荣的案子有胜诉的希望。本案自始至终都是由其女儿杨春霞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