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星期四

江苏省高院剥夺当事人委托权利,司法将进入“井田制”时代?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67日,本网获悉:201865日上午,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一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曹晓宁、詹红梅夫妇委托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向法庭提交了委托手续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书。

据参加旁听的人反映,合议庭对委托手续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审查,翻阅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书籍,期间审判长刘军还离开法庭很长时间,返回后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应该理解为当事人社区推荐本社区的人,诉讼新解释均做了限缩规定,并称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受曹晓宁、詹红梅夫妇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提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这样的规定,并要求审判长当庭展示相关的“限缩”条文。审判长刘军对张建平的正当要求不予理会,称“你我都非常熟悉了,有异议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休庭后,审判长还以“公民代理人关键是能否保障委托人权利”给予解释,而该解释恰恰证明了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张建平先生,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对此,张建平先生认为,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均没有对公民代理有“限缩”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更没有对诉讼法进行扩大解释的权力,如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剥夺代理人的这个决定成立,也完全可以用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执业律师身上,中国将进入针对代理人的“井田制”时代,中国的司法,将连理论上的公平正义都面临荡然无存的局面。

张建平先生说:正如审判长刘军所言,我们之间都很熟悉,我之前代理的案件很几起就是刘军法官主审的,刘军法官也在对代理人资格的手续审查后给予许可,自己在庭审活动也从未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形,省高院何春兰法官在一起我代理劳动者向上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中,曾经就公民代理的资格提出过异议,但翻阅了最高法院的释义后,最终还是电话通知我出庭,只不过让委托人多承担了一趟往返南京的成本。刘军法官这一次突然剥夺我的受委托权,可能与代理的这一起案件涉及江苏省会南京市房屋征收严重违法有关。

2005年,委托人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观门口12002102号房屋,办理了“南京馨之怡汽车用品经营部”的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汽车用品的经营与服务。2014108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危旧房改造”为名,作出宁秦府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举报人房屋地块实施征收,共计涉及582户居民。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作为征收人的秦淮区人民政府未按《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确定对外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而是违法将区政府自己的内设机构征收办公室,作为了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继而再由征收办公室非法委托庆盛房屋拆迁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导致了以赢利为目的的南京庆盛房屋拆迁公司在“征收”过程中,以各种非法手段对征收范围内居民实施不到市场价格的一半超低价逼迁,而且还以经济适用房强迫给予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造成民怨四起,至今仍有多户居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住改营”房屋,秦淮区人民政府更是拒绝以《南京市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给予合理补偿。

由于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305号文)在实施过程中,诱发官商勾结,不仅严重压缩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引起大量的黑拆、血拆事件的发生!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590号文)。从法律关系上讲,《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是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主要是开发商)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是以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涉及公共利益项目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法律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替代民事法律关系,目的显然是要阻止黑拆、血拆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及明确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南京,居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施行多年后,仍然拒绝执行该国务院的专门法规,继续沿用已经被废止的305号文,由庆盛房屋拆迁公司肆无忌惮地对被征收人实施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逼签不平等协议。另一方面,秦淮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报请”的情况下,对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房屋作出第6号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曹晓宁、詹红梅不服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秦淮区人民政府就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了曹、詹夫妇俩用于经营的房屋。

在秦淮区人民政府就征收补偿决定案的应诉中,附随答辩状提交了53份以证明其作出第6号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却无意中将开发商壹城集团(庆盛拆迁公司的总公司)替代行政征收部门的材料作为了证据。在该案一审的开庭审理时,被告秦淮区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而是由代理人临时撤回了大部分证据,以24份证据作为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结果,不仅仍然没有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报请”的证据,而且还没有房屋征收必不可少的补偿方案。可见,秦淮区政府作出的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但一审南京市中级法院依旧罔顾法律与事实,作出一审枉法裁判,迫使曹、詹夫妇向江苏省高院上诉,陷入累诉之中。

本网了解到,张建平先生正是担心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一旦终审维持,将陷入九死一生的信访危境,才接受了曹、詹夫妇俩的委托,好在曹、詹夫妇俩的社区领导有法律意识,承担法律规定的推荐义务。结果却始料未及的是委托与受委托手续完备,却遭江苏省省高院以扩大解释所剥夺。在65日上午的庭审中,张建平先生还发现另一个问题,就是被上诉人秦淮区政府这一次与一审基本相同,依旧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而是由区委的付巡视员蒋兆友来应付,完全违反《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此,张建平先生在休庭后向刘军法官做了提醒。

江苏省高院剥夺诉讼当事人委托权利行为,无疑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此,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就省高院的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同时,曹、詹夫妇俩就南京市秦淮区政府拒不执行国务院590号征收条例的行为,向国务院、住建部、监察部提起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