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星期五

郑州宋会春诉中原区政府拆迁安置案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531日上午9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无效案。中原区政府出庭的工作人员竟然迟到22分钟,也不说明理由。

宋会春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宋庄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00多平方米。拆迁期间,宋会春房屋所在地发生停水、停电的逼签现象。宋会春无奈,只得于201312月与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200平方米的房屋,只予以安置615平方米,明显降低了宋会春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

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中原区委和区政府于2013118日联合发文设立的。该指挥部成立仅9天,即20131117日,未征求村民意见,就匆匆忙忙发布了《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办法》,并要求村民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明显违反了“拆迁安置不得降低村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原则。宋会春认为,该指挥部未经法律授权而进行拆迁安置的行政行为系无效行政行为。

庭审中,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未经法律授权就不具备拆迁安置的主体资格。审判长张爱国帮被告中原区政府说话,称“中原区委和区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成立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指挥部的通知》就是法律授权”。宋会春予以反驳,称“中原区委和区政府联合发布的《通知》不等于法律授权”。于是,审判长张爱国与原告宋会春展开了辩论,违反了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的规定。至于指挥部实施拆迁安置是否经法律授权的关键问题,审判长故意不调查,而是热衷于与宋会春进行辩论,几乎占了法庭调查的一半时间。

中原区政府认为,宋会春已经是第二次提起了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宋会春予以反驳:前一个案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指挥部履行拆迁安置的行政行为无效。前诉与后诉案由不同。况且,签订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而拆迁安置的履行还在进行中,二个案子切入点不同,故不存在重复起诉。

中原区政府坚称“协议是原告宋会春自愿签订的,在程序和内容上均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情形”。宋会春认为,该协议是否自愿签订,在所不问。关键是柿园村指挥部是否有权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指挥部自己制定安置方案,又自己进行安置,并有逼签的行为,该协议明显降低了村民的居住水平和生活水平,若非逼迫,怎么会自愿?退一步说,即使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但中原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柿园村指挥部有权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视为其无权进行拆迁安置,即为违法,也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庭审至1129分才结束,但合议庭自始至终没有调查指挥部的拆迁安置是否经法律授权,而是硬将区委和区政府的《通知》当作法律授权,有悖于法律常识。如此审理,有何公正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