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星期一

吴建伟诉洛阳涧西区政府圈地案已获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6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洛阳市涧西区浅头村吴建伟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案。

吴建伟的宅基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占地100.3平方米,建房六层。近年来,吴建伟遭遇逼迁骚扰,不堪烦恼。2018619日,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向吴建伟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我部于218612日向你方下发了《土地拆迁补偿告知书》且已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至浅井头居委会。至今你方仍未办理房屋征收手续,未领取相关补偿款项。你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方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交出征收的土地,逾期我部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吴建伟不服,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建伟认为:1、该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2、该指挥部未经法律授权,无权制作《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3、该指挥部适用法律不当。指挥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错误在于:(1)指挥部没有指出原告违反了哪部哪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属信口开河。(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指挥部无权责令原告交出土地,更无权责令原告在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交出征收的土地。(3)指挥部所谓“逾期我部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与法律规定相悖。按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指挥部无权向任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吴建伟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指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系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系适格的被告。吴建伟恳请洛阳中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