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星期三

伪造讨论表剥夺出嫁女权利,常州王小琍诉街道办案已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717日上午9点,王小琍诉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简称西湖街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简称武进区政府)未履行法定案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小琍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2018]武行复第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依法撤销被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2018)2号依法履职申请答复,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王小琍系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已出嫁,但户籍仍在夏萧村。王小琍因突然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寻求救济途径,西湖街道办告知其是经过村小组集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而失去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村民待遇。王小琍发现所谓的村民小组讨论表的许多签名笔迹相似,明显属于假冒。

20171216日,王小琍向西湖街道申请查处假冒签字并据此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违法行为。西湖街道作出了(2018)2号依法履职申请答复,称“《武进经济开发区夏萧村南坟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结果表》系夏萧村南坟头组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关于你反映的该《结果表》上存在假冒签字的情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假冒签字情况”。

王小琍不服,向武进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武进区政府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王小琍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王小琍认为:

西湖街道未履行法定职责。西湖街道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街道依法进行了调查”。但这个“相关规定”属于模糊不清的概念,西湖街道没有告知具体的条款,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另外,西湖街道自称进行了调查,但没有告知调查的方法和依据,也属未履行法定职责。西湖街道所谓“经调查未发现有假冒签字情况”。但该调查不具有客观性、严密性,全凭主观推测。首先,西湖街道用“未发现”作出结论,太草率。“未发现”并不等于没有假冒签字。西湖街道应当确定有或者没有假冒签字,而不是以模糊不清的“未发现”来搪塞。是否假冒签字,科学的方法,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其次,即使目测,只要有正常逻辑思维的人并不难判断该表的签字笔迹相似,并非本人所为。再次,该签字中,竟然有人签错自己的名字,这很可能别人代签,自己的名字居然写错就是佐证,对此,西湖街道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贸然作出结论,令人难以信服。

王小琍还指出,关于代表的签字是否可以剥夺原告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问题,西湖街道避而不谈。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系村民的基本权利,任何无权剥夺,且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权利。

庭审中,西湖街道坚称自己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王小琍予以反驳,从讨论表来看,76位村民的签名大多数不是自己亲自签的,但西湖街道只调查了3名被代签人,有以偏概全的嫌疑。况且,这3名被代签人是否到现场参加了讨论也令人疑惑不已。如果这3人到达讨论现场,就没有必要委托他人代签;如果这3人未到达讨论现场,怎么可以在讨论笔录上签名呢?由此可见,该讨论笔录表系伪造的。西湖街道应当追究伪造讨论内容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竭力掩盖事实,纵容村干部剥夺出嫁女的基本权利。

常州市武进区政府自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王小琍也予以反驳,武进区政府忽视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