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星期四

江苏无锡“4.13”大抓捕事件辩护人当事人诉浙江杭州司法局案庭审纪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830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1430分,江苏无锡“4.13”大抓捕事件中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及当事人周小凤诉浙江杭州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职责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追加被投诉的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及涉嫌虚假鉴定行为的高级“仵作”卢伟平与江法敏作为第三人,参加今天的诉讼。

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张建平先生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司法鉴定行业的乱象发表了辩论意见,其中以全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检察院首席女法医王雪梅,对当下司法鉴定行业毫无底线的助纣为虐行为,冲天一怒辞去一切官方职务事件为说理,希望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能秉持司法公正。张建平先生还就杭州岳飞墓的一副“人自宋后少名桧,我到坟前愧姓秦”的秦氏后人的留言,提醒卢伟平与江法敏两个“仵作”,要悬崖勒马,不要让自己今天的不法行为,给自己的后人蒙受耻辱!

本案的起因是:

原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城管局担任副大队长的退伍军官沈爱斌,由于生性秉直,加上又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总是在一些诸如司法腐败、暴力强拆等社会问题上去践行维护弱势群体的理念,譬如对政府开办的践踏人权的黑监狱,屡屡对受害信访人实施营救,被以毁坏黑监狱财物为由判刑19个月。同时被开除党籍与公职,失去工作。

201624日,是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再次遭报复性拘留后获释的日子,无锡民众30余人冒着严寒赶到无锡市拘留所迎接,一个叫邓永峰的国保警察将自己头部蒙面,打扮成恐怖主义IS成员的模样,对迎接沈爱斌的民众进行挑衅性拍摄,当大家要求其拿下蒙面黑布亮明身份时,因邓永峰不予理睬,也拒绝删除拍摄的图片,双方就肖像权问题发生一些拉拉扯扯的肢体冲突。

然而到两个月后的413日,无锡当局伪造大量的就医、诊断等证据,以国保警察邓永峰在24日被殴打致胸椎7压缩性骨折为借口,实施大规模抓捕民众的行动,共有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王英华、华海娟、陈赛娥、周小凤等一大批人被刑拘,然而再委托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对国保百米之外偷拍的一个模糊视频进行鉴定,由卢伟平、江法敏这两个高级“仵作”运用虚假鉴定手段,作出无中生有的沈爱斌拳击邓永峰、及邓永峰倒地的浙迪司鉴(2016)图鉴字第71号录像过程鉴定意见书,导致当局“顺理成章”对沈爱斌、程天杰、朱丙泉、周小凤等四人判刑。

作为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辩护人,张建平先生在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国保构陷沈爱斌等人一案尚未判决前,就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在(2016)苏0206刑初514号案中,违法接受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依据《司法鉴定专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项“违反司法鉴定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三项“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第十四条“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向浙江省司法厅举报投诉。在张建平的投诉中,明确投诉内容是第三人在受理委托的程序上存在违法的问题,及2017423日沈爱斌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庭审中展示的朱德明的现场视频与侦查机关对何祎警官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三人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的问题。

因浙江省司法厅拒收张建平的投诉材料,张建平于同年531日向司法部部长张军邮寄举报投诉材料,请求予以监督。浙江省司法厅在收到司法部的转办函后,于615日将张建平的投诉,转由被告杭州市司法局处理,杭州市司法局于同年623日作出受理决定,又于同年818日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作出延期办理的决定。同年99日,杭州市司法局在未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情况下,向张建平作出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函。2018311日,张建平作为杭州市司法局投诉答复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就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天出庭的原告当事人周小凤,是在在坐完一年六个月冤狱后,向杭州市司法局投诉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在(2016)苏0206刑初514号案中,违法接受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的,投诉时提交了朱德明的现场视频与侦查机关对何祎警官的询问笔录这两份关键证据,证明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仵作”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的问题。但,作为司法行政监管机关的杭州市司法局,同样以“不作处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1、被告在受理原告对第三人受理委托程序违法与作虚假鉴定行为的投诉,是否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2、第三人受理鉴定委托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人作出的(2016)图鉴字第71号属于虚假鉴定行为还是其运用科学技术与经验分析出的鉴定意见?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质证及发表辩论意见。

庭审于1830结束,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法庭没有依据高等法院的规定进行网络直播。

附《辩论意见》(第一轮):

2017519日,原告就本案第三人迪案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第三人】在(2016)苏0206刑初514号案中,违法接受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公安分局的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依据《司法鉴定专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项“违反司法鉴定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三项“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第十四条“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向浙江省司法厅举报投诉,原告的投诉信中,明确投诉内容是第三人在受理委托的程序上存在违法的问题,及2017423日沈爱斌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庭审中展示的朱德明的现场视频与侦查机关对何祎警官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三人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的问题。

因浙江省司法厅拒绝接收原告的投诉材料,原告于同年531日向司法部部长张军邮寄举报投诉材料,请求予以监督。浙江省司法厅在收到司法部的转办函后,于615日将原告的投诉,转由被告杭州市司法局【下简称被告】处理,被告于同年623日作出受理决定,又于同年818日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作出延期办理的决定。同年99日,被告在未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情况下,向原告作出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函,并在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函中,载明了原告如不服投诉答复,有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2018311日,原告作为被告投诉答复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依据被告投诉答复中告知的救济渠道、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就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向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14日,法院受理并通知迪安鉴定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411日,原告向法庭提交朱德明现场拍摄的视频及警察何祎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据。

在被告就其作出的“不作处理”投诉答复行政行为的答辩的第一个理由中,称其投诉答复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原告人为,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显然与其作出的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函中告知原告的权利,自相矛盾,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不符。关键是,第三人违反程序受理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当事人沈爱斌(包括今天法庭上另一位原告周小凤)的合法权益,让无罪的人因第三人的虚假鉴定行为形成的伪证蒙受牢狱之灾,如果被告对第三人这种已经严重违法、甚至已经涉嫌犯罪的行为,拒不履行依法查处法定职责,那么我们今天法庭上所有的人(包括审判长在内)都会成为这种违法受理委托、及虚假鉴定行为的受害者。所以,被告答辩中所称的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被告就其作出的“不作处理”投诉答复行政行为的答辩的第二个理由中,称其“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合法恰当”。原告人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在原告投诉中已经明确了第三人在受理委托存的程序上违法,及第三人存在虚假鉴定行为,第三人也在其于201777日的“关于张建平投诉情况说明”中,也承认其知晓了“寻衅滋事”案庭审中有朱德明拍摄视频,及警官何祎的询问笔录,证明不存在“投诉事项查证不实”的情形,而是被告没有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全面、客观、公正”的规定进行调查,被告在2017815日对第三人的调查的笔录显示,就原告在投诉中提起的第三人受理委托存在程序违法事项,故意不做调查,被告还于2017818日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作出延期决定,但延期后仍然没有按照“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向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或原告就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调查,可见被告的“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合法恰当”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特别说明的是,第三人的违法受理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且拒不悔改,及采取措施纠正,被告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专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本案不存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的情形,原告请求法庭撤销被告作出的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函,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对原告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法定职责,对第三人的违法受理委托鉴定行为,及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辩论意见(第二轮)

原告第一次到杭州是30余年前,到杭州的第一件事就是到岳飞墓前凭吊这位民族英雄,如今30多年过去了,当年凭吊岳飞时给原告留下最深刻的,是一副由一秦氏后人书写的对联,该对联的上联是“人自宋后少名桧”,下联为“我到坟前愧姓秦”,要知道当年的秦桧,是出于对南宋朝廷及高宗赵构的皇权的稳定,才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岳飞实施构陷,而今天第三人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卢伟平、江法敏,完全是以无中生有来制造伪证,对无罪公民沈爱斌、周小凤等实施构陷,原告在此要提醒第三人,你们的后人也会同秦桧的后人一样,为你们今天利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便利,故意制造伪证陷害他人的行为感到羞耻!

原告在此还要特别提请法庭能够注意到,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最高检首席女法医王雪梅女士,就是因为当下司法鉴定行业毫无底线的助纣为虐行为,冲天一怒辞去一切官方职务!现在被告就第三人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而不作处理,无疑是对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与纵容,原告希望看到人民法院能够秉持独立司法原则,对本案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