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2日星期日

对强拆受害人报警置之不理,洛阳东关公安分局两审皆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81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人丁喜玲送达了(2018)豫03行终214号行政判决书,载明:驳回(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两审皆败。

20155 15日晚11点许,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熟睡的丁喜玲之母用被子一裹,塞进汽车,扔到郊外。随后将丁喜玲与其母共同拥有的位于洛阳市廛河区西闸口街97号房屋强行拆除。

次日,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虽然该局民警也赶到现场,但只是作了笔录,却从此渺无音讯。丁喜玲多次催促该局处理,但该局总是以正在调查之中为由,搪塞丁喜玲。201736日,丁喜玲向该局提交举报信,并提供破案线索,催促依法行政。但该局依然无动于衷。于是,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洛阳市公安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丁喜玲将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东关公安分局列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偃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7)0381行初7号行政判决,判决洛阳市公安局和洛阳东关公安分局败诉。

洛阳东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2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关公安分局两审皆败。东关公安分局应当对丁喜玲的报警作出处理。一审时,该局为了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对开发商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进行了询问。从笔录中,发现开发商张高出资五万元雇佣他人强拆丁喜玲房屋的违法行为。这是明显的涉黑强拆。但该局并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意充当涉黑强拆的保护伞。

判决生效后,如果该局仍然不处理有关涉黑的强拆案件,丁喜玲将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