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星期六

安徽省巢湖市居民刘涛华持房产证房产不受政府保护,上访反遭迫害拘留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安徽省巢湖市居民刘涛华与其丈夫方恒才在含山县县城的鼓楼街道125号北有一处环境优美的占地3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8.79平方米的私有院落,虽然他们早在2005年就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房产证、土地证等不动产相关证件,却于2012年被当地政府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并未经他们夫妻同意拆除房屋,将土地交由开发商建设高档商品房出售(含山县金色领域小区 7号楼)。为此事,刘涛华向含山县公安局报警,请求保护财产权无果后,刘涛华被迫上访维权,而对她报警不作为的公安,却在她上访后积极起来,四次对刘涛华行政拘留,打压她上访维权。

今年54岁的刘涛华女士与其丈夫方恒才的位于安徽省含山县鼓楼街道125号的私人院落因为他们夫妻在巢湖市工作居住没有人居住,2012年末刘涛华与丈夫方恒才获悉房屋正在灭失,于是报警,可含山县公安局虽然出警却可能是受政府影响拖延搪塞,最终没有受理案件。警方如此作为,刘涛华认为非常荒唐,警方职责之一应有保护公民财产安全,发生侵害公民财产案件应立案查处,他们夫妻的房屋有房产证和土地证,证书上印着国徽就是显明国家保护证书所载明的房产,此是以国家信用所担保保护公民的重要财产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此后,刘涛华女士与丈夫方恒才多次报警无果,房屋最终于2014年灭失。

按照20161223日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刘涛华女士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说法:2012年初,为望梅路段区域改造需要,含山县政府成立望梅路拆迁项目工作组,负责对望梅路两侧部分区域房屋开展依法征迁工作,你反映的房屋位于该征迁区域。2012716日,项目组和评估公司对该处房屋进行评估时,房屋基本完好,无人居住,但前院围墙倒塌,院门和前排小房大门丢失,围墙倒塌主要是由于该处房屋前院东围墙大部分墙体是依托东户闵××家房屋的西山墙搭建而成,征迁项目组与闵××户达成协议后,由拆迁公司仅仅对闵××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2014年,该宗地块国有土地受让人含山县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期间一直保留距该处房屋周边5米的距离。

2014717日含山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该处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建议停止使用。

2014718日华阳公司委托含山县公证处对该施工现场状况进行公证,此处该处房屋状况为:门窗已不复存在,前院围墙已经全部倒塌仅剩下院门部分,房屋墙体已严重开裂,其中前排一间房屋的顶部已经全部坍塌。

后因连续降雨、坡体溜坡,至201412月,该处房屋全部倒塌,华阳公司遂对该区域进行场地平整,并将已倒塌房屋的残迹清理装运。

最后,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认为刘涛华所反映的房屋灭失是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疏于管理,年久失修,形成危房,后因连续降雨致地势滑坡,引发房屋倒塌,并非人为毁坏。

刘涛华女士对此结论并不认同,房屋两年就被所谓的风雨给损毁灭失了吗?他们夫妻就房屋被人破坏事(院墙被破坏,房内财物被盗,生活水源及供电被断绝)于201210月向县长反映及向公安报案无人理睬,20144月房屋被人纵火,开发商将房屋周围地块挖空影响房屋安全,虽经多次报警,含山县公安局虽然出警但没有下文,如今她家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上早已被开发商建设成商品房,而刘涛华女士被迫走上赴京上访之路,期盼中央政府能够重视,使含山县政府重视解决问题。
含山县公安对刘涛华的房屋被灭失案件是不予立案不保护公民财产权,而对刘涛华赴京上访行为,她居住地的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却予以行政处罚,先后四次对她予以治安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对刘涛华女士行政拘留的原因就是刘涛华女士到北京上访,而且还曾经到天安门广场地区玩被北京警方查获,被训诫,这就是刘涛华女士的“违法行为”,于是刘涛华女士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维稳人员就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于是乎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就能对刘涛华女士采取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刘涛华女士于201638日和同年45日被该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分别决定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2017311日和201838日两次被该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决定拘留十天。

占地面积3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9.79平方米的带院落房屋被灭失公安不积极立案,而刘涛华女士在北京行走在所谓敏感地区的马路上公安却积极行动,给予刘涛华女士处罚;导致房屋灭失的行为与刘涛华女士行走在北京马路上的行为,哪一个对社会有危害性?这不得不令人深思公安应如何行为?!

公民财产权应获得公权力的尊重和保护,房产证和土地证上的国徽即是象征着公权力对证书所记载的公民财产的保护承诺,刘涛华为寻求公权力的保护不得不赴京上访,所获不仅没有她所期待的保护,其人身自由权反倒被警方以行政处罚名义予以剥夺。其中缘由不得不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