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星期六

喊了一声冤 四根肋骨被打断 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对上海市公安局提起诉讼材料遭退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929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于20188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相隔40多天后的今天,万文英收到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立案庭的《告知书》并退回了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所有材料。

万文英已决定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继续把上海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2018627日,万文英到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了一声冤,因为万文英从江西省嫁到上海近20年,婚生子今年18岁。但是万文英的户口仍在江西,是上海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不给办理。万文英为这件事上访多年,因去北京上访被带回上海多次遭到公安机关拘留。为了能够得到户口迁入上海,万文英不得不去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冤。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就遭到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负责维稳的033702号恶警的残暴殴打,致使其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

万文英被打伤后,在朋友的搀扶下分别到上海市华山医院、沪东医院和华东医院检查治疗,显示左侧肋骨骨折4根、3根、4根。作为上海市最大、最权威医院的上海市华东医院CT报告显示:“左侧第36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根据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轻伤),骨折六根即构成重伤。万文英被恶警033702号打断四根肋骨,很明显该恶警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发生于033702号警察履行职务期间,所以也是职务犯罪。

被打伤后的万文英在卧床治病期间,我曾数十次拨打11012309报警,在警方、检方搪塞推诿、置之不理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委托他人先后三轮几十次向从上到下的公安系统、从上到下的检察机关以至上海市监察委等部门发出了附具全套犯罪证据的刑事控告状,其中包含肋骨骨折四根的关键证据。几十份刑事控告状发出后,绝大部分泥牛入海,杳无声息。只收到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二检分院和静安区检察院三家单位几乎一模一样的回复:“万文英:你致我院的信访材料已经收悉。我们已经将你的信访材料转给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如果想咨询或者办理相关事宜,请与经办单位的信访部门联系。把万文英的刑事控告状定性为“信访材料”,然后再层层往下转,最终将刑事控告状转到033702犯罪分子的手里。

万文英怒责道:“这是一个多么黑暗的世道,这是一个法律被强奸、正义被镇压、黑恶奸佞喝人血吃人肉并肆无忌惮狂笑的黑暗末世。我绝不相信这样黑暗得伸手不见五指的吃人世道能够千秋万代下去!我坚信这个邪恶政权垮台的一天很快会来到。033702号畜生警察你听着:你可以逃得了一时,但你逃不了一世!邪恶政权不可能罩你一辈子,邪恶政权垮台之日,就是你伏法之时!”

附:原寄上海二中院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万文英,女,出生于1966919日,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11201     电话:1381637090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信息公开答复;
2、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原告所请求的信息公开;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722日,原告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网上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公务信息。因为我是033702号警察故意伤害犯罪的受害者。20186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我被033702号警察故意打断了左侧4-7四根肋骨。按照法律规定,我有这个知情权。”(见证据1)在提交申请之前,被告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已经通过在线方式验证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提交成功后不久,被告工作人员也打来电话予以确认,并称经请示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开。

89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一封书面答复函。作为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被告收到的是原告明明白白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也是通过其专用官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也得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确认,但是被告答复中甚至只字不敢提原告申请了什么内容的信息公开,胡诌八扯什么八杆子打不着的信访:“(你)信中反映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建议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者咨询。”(见证据2)原告申请的是信息公开,跟信访有个毛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的申请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而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原告申请公开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信息完全是公务信息,也是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之一,原告迫切需要知晓该信息。按照警察法的规定,作为执行职务的警察,告知警号、出示警察证(其中至少包含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信息)是你的法定义务,你不公示如何证明你的警察真实身份?你如何让我相信你不是冒牌的黑社会?所以警察法才会做如此强制性规定。作为被033702号警察无端打断四根肋骨的受害者,原告当然拥有这个知情权。但是到了被告这里,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却成了严防死守密不透风的最高机密。被告甚至不敢正大光明地告知原告不予公开该信息,而是采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把原告的信息公开请求当成信访,进而以见不得人的答复方式搪塞原告。被告的回复实质上是实实在在的不予公开告知书。被告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系违法做法,依法必须撤销。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
万文英
2018812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