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星期三

受扫黑除恶运动鼓舞,王传英今到青岛市纪检监察委提交建筑工程领域涉黑的举报材料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96日,本网获悉:受习近平的扫黑除恶运动鼓舞,山东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传英,于今天上午到青岛市信访局,向青岛市纪检监察委提交建筑工程中涉及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举报材料。这是今年6月青岛“上合”会议后,王传英女士第N次向青岛市纪检监察委提交举报涉黑材料的行动。

2011年初,王传英和隋双胜夫妇俩创办的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程序,与作为甲方的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挖掘土石方与平整土地的施工合同,到7月份又补签土石方合同一份,共计工程款1500余万人民币。2011 1012日,因甲方的施工手续问题,被青岛市建委建管局下达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

恢复施工后,甲方在没有与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居然将挖掘土石方与平整土地的工程交其他人施工。甚至,拒绝支付已经完成工程的工程款500余万。为此,隋双胜和王传英多次找甲方理论,却遭到房产商雇佣的人员殴打,一辆为工程而投资购买的、价值149万的日立牌挖掘机被烧毁,辖区的市北区公安分局辽源路派出所,不仅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烧毁挖掘机案件受理后一直不予追究,反而多次对讨薪的受害人隋双胜、王传英夫妇以“扰序”为由实施拘留。最终还将已被迫与王传英离婚的隋双胜送入监牢。目前,已经濒临破产的王传英女士,在房屋被查封后和儿子租住在地下室。

据王传英女士说,因为事情非常清晰明了,而且建筑工程腐败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治理的领域,故今天接待自己的青岛市纪检监察委工作人员态度一如既往的好,当着自己的面打电话给青岛市公安局的负责人,要求市公安局尽快受理王传英的举报,进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程序。

王传英电话:18660211066

附《紧急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实名举报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社会

举报人:王传英,女,汉族,1977126日出生,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17号金梦花园6号楼2单元负101户,联系电话1866211066.

被举报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辽源路派出所原所长周建峨、副所长徐志源,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

被举报人:王金生,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207080中心广场联系电话:0532-80925023

举报内容:

1.紧急扫除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辽源路派出所原所长周建峨、副所长徐志源充当黑社会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2.依法对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黑社会侵占毁坏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国查处:

3.依法责令新业公司赔偿给举报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44.1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辽源路派出所原所长周建峨、副所长徐志源屡次充当黑社会保护伞

20111025日至2012年期间,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花费重金雇佣黑社会,将举报人公司工人赶出施工现场,毁坏工地办公室财物,盗窃、侵占公司财物、毁坏设备、进行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地方公安职能部门拒不履行警察职责,导致举报人公司和家庭合法财产全部被毁坏殆尽。

事发后,举报人多次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委、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包括中央巡视组反映,其收到举报材料后,不仅没有积极作好善后工作,更没有依法解决问题,对一系列损失进行立案侦查、积极跟踪,至今无人过问,逼迫举报人向国家各机关,及中央各部门制造麻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举报人积极对抗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方针,是政治两面人。

针对事发地公安行政负责人的读职行为,给举报人带来一系列维权案件发生,致使公司停业,数千万经济损失至今无法得到补偿,孤儿寡母最基本的生活无法继续维持。特请求中央督察组领导,依法保护举报人孤儿寡母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另外,以免再次遭到新业公司黑社会对我孤儿寡母下毒手,申请人将请求网络媒体进行曝光。综上,应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2 330日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财物被盗价值人民币10万元(见证据,接案件受案回执单案号: A370203250000201230048)

22012 527日被烧毁的ZX330-3G挖掘机价值人民币149万元,每年盈利50X6= 300万元; (见证据,刑事案件告知书、购买挖掘机合同)

320114月份工地现场大门以及办公室内重要的施工材料及室内财物全部不翼而飞,价值人民币10万元(见证据,大门、办公室照片)

4201419日该挖掘机再次被盗(见证据(2014) 00014号受案回执)

52014 924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办理申请人前夫隋双胜涉嫌制造储存爆炸物案中,传唤到市北分局询问,多名警察在监控摄像下将举报人随身佩戴的铂金项链和耳钉抢走,至今拒绝归还,价值人民币5万元(见证据青北公()503号青岛市公安局传唤证、市北分局来信答复)

6201679日举报人在中广宜售楼处门前,社会闲杂人员持刀抢动物品人民币100(见证据,青北公()受案字(2010) 0号受案回执、黑社会人员抢夺照片)

7、聘请律师、多年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60万元。

二、依法责令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因违约所造成的后续款项

由于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侵占举报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价款,和官商勾结、组织利用黑恶势力进行强迫交易造成后续工程没有完成而引起的损失,以及为了获得后期工程合同欺诈前期投入等不在上述所列项目;涉及该项的处置应在中央督导组和市政府领导的参与监管下依法协调解决处理。

此致
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

举报人:王传英
青岛枯桃中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01894

附举报材料:
1、 紧急扫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实名举报青岛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社会;
2、举报人身价证复印件1份。

附证据材料:
1、新业公司石代泉预谋将举报人赶出施工现场录音文本、接受案案件回执单;
2、编号,2013-080 《信访事项通知单》、《刑事案件告知书》购买挖据机合同、发票、被烧毁后的挖据机照片;
3(2014) 00(受案回执)
 4、现场照片:
5、青北公()转换字(2014) 503号《青岛市公安局传唤证)、市北分局作出的来信答复:
6、青北公()受案字(2016) 00号《受案回执)、被黑恶势力抢夺现场照片;
7营业执照、施工合同。
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