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3日星期日

吴菊芳女士收到离奇败诉判决,显示北京丰台“人民”法院拎不清行政与民事诉讼区别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923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南京维权人士吴菊芳女士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行政判决,在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行政判决中,居然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吴菊芳的诉讼请求。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诉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诉中恰好相反,审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可见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居然拎被清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该案件的起因是,20171013日晚上22点左右,房屋强拆中赢了官司却长期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吴菊芳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459公交车下车,遭遇一伙不明身份人员的绑架,被抢走玫瑰色双肩包一个和四部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全新小米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红米手机)及金项链、金锁等贵重物品,价值5万余元。

2017111日,吴菊芳在朋友季新华的陪同下,来到了辖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报案,其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其后,吴菊芳又多次去云岗派出所交涉,且多次拨打12345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督察电话,及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写信反映,但丰台区公安分局依然未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

就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吴菊芳女士于20185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北京市公安局于2018710日作出了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暴力抢劫行为是南京市玄武区政府部门组织的接访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持了丰台区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吴菊芳女士将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原告报案不受理、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二、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吴菊芳女士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证明被告对原告对报案,应当履行立案、侦查、查处等法定职责。

2018910日上午九点,该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第4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围绕被告提交的由南京市玄武区信访局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下属的云冈派出所作出的《工作说明》展开,吴菊芳对该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一、对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由南京市玄武区信访局制作的《情况说明》的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安分局对原告的报案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被告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对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由云冈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公安分局对原告的报案就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可笑的是,庭审中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还以《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四)项作为自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而这两个法律条文恰恰证明了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被告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作为受过系统的司法培训的“人民”法官,不可能拎不清审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作出如此荒唐的行政判决,只能是出于对公安违法行为对袒护,及对国家法律对蔑视。

吴菊芳电话:158115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