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渭南市冤民刘一宁。我和我丈夫王谦于1993年、1994年两次购买了渭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渭南高新区兴渭路中段的土地共7.97亩,拥有四十年的产权。我们在1995年4月23日前分别将其中的2亩建了8间2层门面房,以54万元卖给王科娃,把1.65亩以30万元转让给刘山,这样王科娃、刘山才成为我们的东、西邻居。还有3.34亩地, 1995年我们建了临街的三层双面楼,共62间房,其中有门面房14间,院内还有8间平房,两座教室,还有约1600平方米的院子。临街一层的房间我们出租给个体商业经营户,其余的楼房还有平房、教室连同院落,1998年出租给渭南开发区兴华培训学校。
2004年我丈夫被歹徒杀害,2005年此案被侦破,杀人凶手伏法,这院房地产就由我们的三个儿女继承,我长期在户籍地蒲城居住。2005年我丈夫被害案破获不久,我的律师就告诉我,我们这院地方被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冻结了,因为我们在渭南开发区这院房地产的东邻居王科娃和西邻居刘山把我们三个孩子告了,说王谦生前为盖房借了王科娃20万元,借了刘山25万,要求三个孩子偿还。
我听到这个消息后,断然认为王谦生前根本没有借过这两个人的钱。
我们家的大小事我不可能不知道,借这样数目的钱,这样的大事,我根本就没听说过;
王科娃、刘山说王谦借他们钱的时间是在1995年和1999年,可当时我们将部分房地产卖给了王、二人,我们当时有钱,没原因借他们的钱。反而是王、刘二人买地时钱不够,拖了很长时间才交齐;
刘山出具的2份“借居”写明王谦借钱的日期是1995年2月5日、5月20日,王科娃出具的三张“借据”写明借款的日期是1999年5月12日、5月30日、7月14日,借款的理由都是盖房。而我们的这院房在1995年5月前就建成了,5月份已搬进去居住,怎么能房已经住进去了,还要借钱盖房呢?
刘山出具的王谦借款的借据,有一张是用刘山开办的华山装潢艺术社的信笺写的,信笺印有这个艺术社的社名和联系电话:“(0913)4711470。”0913是渭南市的区号,渭南市的电话号码是在1996年1月升为7位数的,而这张“借据”签写的日期是1995年5月20日,比1996年1月早了八个月。1995年5月20日写的借据怎么能用1996年1月以后的信笺呢?可见刘山出具的这张“借据”是伪造的,“借据”上印的电话号码就是证据。
王科娃出具的王谦的三张借据,与王谦的笔迹不符,签写日期也遭更改过,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认定三份借条上的署期“均为擦刮改写字迹”。由先捏造的1995年,又改写为1999年,以回避1995年王科娃购买了我们家建的临街的2亩地上的16间房的事实,因为1995年我们收了王科娃的54万买房地款,根本就不需要向任何人或机构借款。
当我提出这两个人出具的“借据”与王谦的笔迹不符,提供了王谦的笔迹作样材要求真伪鉴定时,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民三庭的主审法官杨溪林用原告刘山提供的伪造的王谦的笔迹进行鉴定。我发现我提供的笔迹、指纹等样材被偷换,质问杨溪林,杨溪林说:“我法院就这一弄,你不服随便告去!”
后我提出对《借据》笔迹、指纹、书写时间重新鉴定,2009年10月9日,我向渭南中院送检科指明的鉴定机构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明证鉴定中心、广州明鉴鉴定中心,刘山提出要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渭南中院叫陕西高院带着摇号机,在渭南中院技术鉴定室摇号,摇号结果由刘山要求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实际上这个鉴定请求在2009年4月2日就由渭南中院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2009年6月17日就造出来了,送检时间和出鉴定意见时间分别比我们摇号选鉴定机构早了半年和四个月。我认为这个鉴定结果是法院勾结刘山、王科娃伪造的。这种自选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的制度,完全是一场骗局。
临渭区法院给我出示的公安部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仍然采用了被偷换的鉴定样材;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证;没有《鉴定书》原件。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到了如此猖獗的地步。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为这两个原告起诉我三个孩子欠钱的案子,曾四次开庭,我在法庭上依据这些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驳,当我提到《借据》是伪造的,法官杨溪林无话可答,竟然宣布休庭。这两个原告起诉我三个子女的案子,在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分别宣判,法院认为王谦的借款属实,判决我的三个子女共同归还两个原告的借款。
我对临渭区法院的判决不服,但是我没有上诉,因为我知道哪一级法院都一样贪赃枉法,到哪一级法院我想赢都没希望,都是空想。
2006年,我临街的三层62间房依照临渭区法院的判决,被抵给了王科娃、刘山还债。然而,对我们财产的侵占并没有就此止步,更严重的侵占接踵而来。
令我更没想到的是,从2010年1月起,王科娃带人拆除了我们这个院内的8间平房和两座教室,我儿子出面制止,王科娃带的人打伤我儿子和三个同学,赶走租住房间的经营户和学校师生,抢光家中的物品、字画古玩及证件票据。我当时在蒲城,良田派出所的警察给我打电话说:“叫你娃不要锁门嘛。”我儿子不锁门,就放任王科娃带人抢掠强占吗?警察这不是在放纵强盗吗?
这些房地产不在法院判决给王科娃、刘山抵债的房地产之内。我问临渭区法院,并查出法院在2007年1月26日有个给渭南开发区土地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渭南开发区土地局将我这个院子2.3亩土地过户给王科娃。我问临渭区法院执行庭法官贾春海凭什么把这2.3亩地过户给王科娃?贾春海说:“那王科娃说那块地是他的嘛!我就要求土地局给他过户了。”我问:“那王科娃说市政府大院是他的,你也给他过户吗?”
王科娃在这块地上挖地基,建高层住宅楼,底部两层是商铺。在这栋商住楼的东边,是王科娃买我们的地建的高层商住楼,西边是刘山建的高层商住楼。这两栋商住楼都是在开发区工业用地上建造的,都没有办理“五证”。我到处上访,高新区管委会、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渭南市政府土地局、信访局、政法委、法院等等,我们都跑遍了,跑了多少次,跑得我腿都起了个大包,做了手术。接着到陕西省土地局、信访局、省委,拦过省委领导的车。后来听说省委书记赵正永作了批示。王科娃这栋楼的工程2013年停了。
2018年6月这栋楼又开工了,取名叫“高新大厦E座”。渭南市信访局副局长张娟答复我说,这栋楼现在的开发商已不是王科娃,而是渭南高新区渭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法人、经理是高新区管委会人员张凯,并且已经办理了“五证”。我明白了,密谋掠夺我家房地产的戏,演了十几年,到此时主要演员登场了。
我2007年开始到北京上访,至今进京上访有多少次我也数不清了。我现在不断上访,要求重新调查所谓王谦借款案,归还被王科娃和高新管委会抢夺的我们的房屋及土地。因为到北京上访,我被劫持回渭南,四次被户籍所在地蒲城县公安局拘留:两次被拘留5天,一次7天,一次10天。
我和我丈夫从1981年就开始搞个体经营,至今已经37年了,如今辛辛苦苦奋斗下的房地产,都被贪官和恶势力勾结强取豪夺光了。
陕西省渭南市冤民 刘一宁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