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

如临大敌!南京维权人士吴菊芳诉北京公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昨开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911日,本网获悉:昨天上午九点,江苏南京维权人士诉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第4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涉及暴力截访的违法犯罪行为,故影响重大,有大量维权访民前往旁听,而“人民”法院却如临大敌,安排最小的法庭加以稳控。

该案件的起因是,20171013日晚上22点左右,吴菊芳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459公交车下车,遭遇一伙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抢走玫瑰色双肩包一个和四部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全新小米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红米手机)及金项链、金锁等贵重物品,价值5万余元。

2017111日,吴菊芳在朋友季新华的陪同下,来到了辖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报案,其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其后,吴菊芳又多次去云岗派出所交涉,且多次拨打12345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督察电话,及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写信反映,但丰台区公安分局依然未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

就丰台区公安分局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吴菊芳于20185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北京市公安局于2018710日作出了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暴力抢劫行为是南京市玄武区政府部门组织的接访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持了丰台区公安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吴菊芳女士将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起诉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原告报案不受理、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二、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京公复驳字[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昨天的法庭围绕被告提交的由南京市玄武区信访局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下属的云冈派出所作出的《工作说明》展开,吴菊芳对该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是:

一、对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由南京市玄武区信访局制作的《情况说明》的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报案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在答辩中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对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由云冈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这一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报案就可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丰台区公安分局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在答辩中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人,在人身权与财产权遭到不法侵害后,当然有权向案发地辖区的公安报警的权利,及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履行立案、侦查、查处的法定职责,北京市公安局与丰台区分局俩被告以“暴力抢劫行为是南京市玄武区政府部门组织的接访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由的抗辩理由,显然属于于法无据,更是破坏法治、将官官相护潜规则公开化的行为。

吴菊芳女士中共十九大时期在北京,主要是到国家信访部门,反映自己房屋遭政府强拆后,自己打赢了官司,却长期实现不了权利的情况,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不可能对中共十九大有一丝一毫的影响,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其实施暴力截访,并趁机实施抢劫的行为,是要证明中共十九大是一个不正常的会议?是一个极不自信的会议?还是要证明在中共的领导下,他们就有权力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与公民权利?!

暴力截访已经在首善之区属于司空见惯现象,原因显然是北京公安坐视不管,甚至是包庇纵容、助纣为虐所致!所以昨天的庭审引起在京维权访民的关切。在大家的努力争取下,法院虽然更换了大一点的法庭,但还是有很多人进不了。到中午1130分庭审结束,没有当庭宣判。

吴菊芳电话:158115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