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9月28日,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钱德龙、顾珏伶等4人代表上海57位申请人前往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办理进展情况。
蔡孝敏、杨秀婷、钱德龙、顾珏伶等4位代表向国务院法制办接待窗口的接待员询问该案进展情况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国家信访局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我们都上访多年,问题却得不到解决。于是我们要求上海市政府公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我们收到后认为不符合国家秘密要素,依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制办工作人员在电脑上输入了蔡孝敏的名字后说:“你有好多案子,有国家信访局的、住房建设部的、国土资源部的………
申请人:“是呀,不过我们今天是来询问集体申请裁决的案子进展情况。今天已经是第11次来了。”
法制办:“只要你们没收到材料的话,那说明案子还在办理中,只要作出了决定,一定会邮寄给你们的。”
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是否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果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话,包括延长期限最多90天也应该作出答复。请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裁决申请一年多而不作出告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务院曾经宣誓要依法履行职责,那么国务院是如何依法履行职责的呢?总不能一直办理中吧,应该给我们一个书面的告知。”
法制办:“一定会给你们书面的。”
申请人:“请问您贵姓?”
法制办:“不用的。”
申请人:能不能帮我们查一下案子进展情况?”
法制办:“只能查到有你们的案子,但不知道由谁办理,回去后向领导反映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尽管国务院法制办曾经承诺在2018年4月份作出答复,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
据了解:上海57位维权人士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年10月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年9月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
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年1月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11次千里迢迢去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仍无结果!
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年8月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年1月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11次千里迢迢去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仍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