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6日,本网获悉: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原定于2018年9月17日开庭审理维权人士邢望力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9月11日,其子邢鉴在网络发布《现场学法邀请函》呼吁社会各界亲友前往该院现场学法,次日邢的辩护律师常伯阳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称:“公诉人外出学习,暂缓开庭。”但该举动被认为阻止公民学法。
2018年10月5日,其子邢鉴电话常伯阳律师,得知:邢望力案将再次定于本月12日上午九时在息县法院开庭审理。鉴于该院一而再的变更审理日期,作为中共政府公职人员莫把公信力当儿戏玩弄,希望该院主审法官肯定审理日期。
邢鉴呼吁社会各界、亲友前往旁听目观该县司法系统如何践踏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希望诸位亲友们能够在该案中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并学以致用以此对抗恶势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前期报道: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25.html
维权人士邢望力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开庭时间表
开庭时间:2018年10月12日上午9点
开庭地点: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院
乘车路线1:坐火车到达信阳火车站(普铁)或信阳东站(高铁)转乘小巴到息县息国故里下车,转县城公交至息县法院。
乘车路线2:坐火车到达息县火车站(曹黄林)转乘曹黄林到息县的乡镇公交车至到达息县县城下车,转县城公交至息县法院。
邢望力女儿邢梅联络电话:18821206173
邢望力妻子徐金翠联络电话:17629982233
家庭通讯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化肥厂北门向西200米晓军汽修西隔壁。
乘车路线:坐火车到达信阳火车站(普铁)或信阳东站(高铁),转乘信阳—息县的小巴车到达息县化肥厂北门下车,向西(反向)步行二百米晓军汽修西隔壁。
具体案件详情
息县检察院息检刑诉[2018]252号起诉书指控邢望力涉嫌“寻衅滋事”,称:2018年1月份,被告人邢望力再次到北京非访。同年1月30日,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指派工作人员刘军、路久红到北京接访劝返。邢望力以不给钱不返回相要挟,刘军迫于无奈,给邢望力3000元,方将邢望力带回息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该指控中明确表明刘军、路久红经息县淮河办事处指派进京接访劝返,其二人剥夺了他人控告的权利侵犯了邢的人身自由,息县淮河办事处是集政治、经济、文化等为一体的地方行政机构属于强势群体,刘、路二人所做出的行为是政府行为,故邢不存在要挟的行为。该起诉书中更能从侧面表明刘、路二人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应当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从重处罚。
2018年2月5日,息县淮河办事处工作人员刘军、路久红出具证明:息县访民邢望力因上访关押在息县看守所造成极其严重的重伤伤害,家庭田地等财产损失严重,刘军、路久红经息县淮河办事处等领导批准,帮政府垫支救济给邢望力三千元人民币,用于其年关和身体补养急用,此款属于邢望力的合法来源。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河南息县维权人士邢望力右手残疾,2015年曾因关注息县访民冯国辉离奇死亡案,遭到当局打击报复非法羁押在该县看守所时于2016年8月底遭到官方用钝器重击头部致头颅骨粉碎性骨折。
鉴于邢望力受到重伤伤害、身体残疾、生活困难等综合情况,完全符合精准扶贫政策,却因其维权将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剥夺,邢望力的不幸遭遇是由政府官员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应当由政府买单,邢望力接受政府三千元人民币救济款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息县检察院息检刑诉[2018]252号起诉书还指控了邢望力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邢望力将其老宅房前屋后及门前水塘的杨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魁。邢望力又以王魁放树时将其房子一角砸坏、水塘边杨树卖给王魁未办理林木砍伐证为由向息县森林公安局报警,要求追究王魁刑事责任,并威胁王魁,索要钱财。王魁害怕被处罚而被迫与邢望力调解,交付邢望力4500元,并出具10000元的欠条,经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邢望力水塘边17棵杨树价值1219元。
该指控扭曲了事实,邢望力房前屋后近10颗杨树树龄长达25年树龄以上,池塘边17-19颗13年以上树龄经该县所属价格认定中心息价认公字(2018)0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为1219元人民币,共计5000元,已经在背离市场价位。
邢望力按照市场价位以5000元人民币卖出房前屋后近10颗25年树龄以上的树木,是遵循林木市场规则的。王魁在砍伐树木的时候将邢的房屋砸毁,在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邢池塘边的树木盗伐,理应对受害人做出心理安慰及经济损失补偿,但王魁当时拒绝补偿,邢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森林公安局报警寻求帮助是每一个合法公民的理性选择,而不是野蛮社会中的以牙还牙。
法律是震慑罪恶的,息县森林公安局为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王魁家中了解情况,但是王魁都以回避询问而逃脱。在逃脱期间多次给邢望力打电话要求调解,但邢坚持依法解决,拒绝与其通话协商。王魁多次主动找到邢的邻居找邢说话,但邢迫于邻居情面被逼接受王魁主动提出的14500元的赔偿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写明:甲方:王魁、陈华兵、消作国买树放树将乙方息县淮河办事处洪庄社区黄楼组邢望力房角砸毁存粮漏水,必须维修资金一定费用。在乙方邢望力全家无人的情况下没经邢望力允许,将邢望力正在生长的17至19颗杨树私自砍伐变卖造成一定双方矛盾。为赔偿邢望力树木和房子维修,经济损失,经甲乙双方和谐协商甲方王魁、陈华兵、消作国三人赔偿乙方邢望力以上损失共计14500元人民币。立字为据,以后双方永不追究。
签协议的时候王魁当着邢望力的面大骂息县淮河派出所:“操他妈的,淮河派出所坑人,怕你去北京上访,让我别赔你,这些警察没一个好鸟。”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邢望力接受政府救济、财物受到损害接受对方正常赔偿,但在公权力的作祟下由受害人摇身一变却成了被告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员,到底是邢望力强暴了法律,还是法律强暴了邢望力?
邢望力遭拘捕后,息县多方建筑工人前往被砸毁的房屋查看,得到的结论是房屋属危房了,需要重新打顶、翻修需要数万人民币,同时现场查看了被盗伐的树木根部及房屋周围售出的树木根部。
邢望力的行为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子法的相关条例属于合法行为,而该起诉书中指控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与《宪法》中所规定的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背道而驰属于违法行为,负责邢望力案的司法人员知法犯法,强行将受害人推上被告席,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检方指控与《宪法》相抵触,故该两项指控不成立,基于人道考虑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息县法院有权拒绝受理该案,应当将邢无罪释放。
具体相关图文证据请参阅: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8/blog-post_75.html?spref=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