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会理法院再次在案件重审开庭时,禁止带电脑、公文包出庭,已涉嫌违法,导致我与黎律师无法出庭辩护。10月10日(双十节)我们到看守所会见,得知法院已于8月16日当天知会看守所:二被告人已解除委托,我二人已不再是辩护人,并复印了法院的《通知》,因此不安排会见。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法院没有在三日以内转交被告人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给我们或律师事务所,已涉嫌违法。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确认是否解除委托,也已涉嫌违法。
看守所所长向东(警号068258)拒绝我们会见,让我们找公安局主管局长;向主管副局长胡兴电话反映,让我们找法院;打驻所检察官潘利平、张华金的电话,打通了就挂掉;打投诉举报、纪检监察电话,无人接或打不通;去公安局警备督察大队反映,张姓警察(警号068232)让我们找法制大队;找法制大队,张姓警察(警号068308)又让我们找督察大队。他们就是这样推来推去,这是“为人民服务吗”?这是为他们自己服务啊!
然后我们去会理监察委控告法院和看守所主管领导违法,接待的徐姓男子,还没听完介绍,就说这事不归他们管,要打发我们走,我们强行将材料留下,并严肃指出如果不受理要投诉他,他才勉强收下。随后,我们又去会理法院立案庭,提出纠正法院违法的书面要求,解除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法院整体回避及案件移送管辖。
起初一审,他们害怕我们带电脑、公文包出庭;后来重审,他们还是害怕我们带电脑、公文包出庭;最后,他们都害怕我们二人出庭辩护了;甚至,他们害怕我们会见,核实是否解除委托。他们的“三公”哪去了?他们的“四个自信”哪去了?通过个案,通过维权,才能让我们真切的了解和揭示他们的真实面目。否则,还真以为他们就是“新闻联播”上宣传的“伟光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