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22日,本网获悉: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南洪社居委张小圩村民詹传云女士因上访投诉自己家庭的房屋被拆迁、承包地被征收未获合理补偿而上访,却被信访维稳人员多次殴打,甚至因在长丰县政府信访局坚持不离开要求解决问题而被出警警察施暴殴打受伤,并因为阻挡警察殴打而被法院2017年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詹传云女士因不服安徽省长丰县政府对其上访反映的家庭宅基地、承包地被征收未获合理补偿及承包地被他人强占建厂房的事不予处理而上访,因合肥市、安徽省政府亦不处理,她只得赴京上访。据詹传云反映:她于2017年8月10日在京上访,岗集镇政府知道后,立即派信访办主任张自文和金传霞带一些人,在北京市信访局门口拦截詹传云,并威胁她要带她回长丰县,她立即报警,信访维稳人员未敢在信访局门口抓她,警察帮她打车离开,车开了大约四五公里,她刚下出租车后面跟着两三辆车上下来了一些人,把她拖上车,对她拳打脚踢,并抢了手机和包,开车就跑了,中途在北京又换了两次新车,最后被带上了一辆商务车上,被六个人押着,开往安徽。在路上维稳人员对她毒打,威胁她不要上访,她没有同意。詹传云就在车内被打了几乎一夜。大概在第二天六七点左右,快到岗集了,就听着他们在打电话联系,最后在岗集镇张庙大桥停了,电话打了半个多小时,可能是她的伤势过重,岗集镇不敢收,叫他们自己想办法。维稳人员骗她说联系好了,把她送到长丰县,中央下来人处理这件事。之后又把她带走了大概上午八点钟左右,在一处偏僻的乡村道路上,维稳人员把她放下车说,你在这里等下,长丰县有人过来接你,把她的手机还了(没电了),钱包里的850元钱被拿去了,开车跑了。詹传云浑身是伤,在公路上走着,大约走了一个半小时左右,遇上一位好心人,开三轮车把我带到一个路口,帮她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家人,才知道这里不是长丰县,而是肥西县一处渺无人烟的小路上,等了两三个小时也不见警察来,家里人在中午十二点才找到她,把遍体鳞伤的她带回家。住院半个月后,伤势有所好转,她向多个部门反映此事:从岗集镇到长丰县,再到合肥市,都无人理睬,都说让她去北京报案处理。
詹传云于2017年9月18日到北京就8月10日被绑架及殴打之事报案。岗集镇信访办张自文闻讯后,再次雇佣“黑社会”分子7人,在北京永定门把她硬拖上车,对她进行了更加凶狠的毒打,并用胶带捆住她的手脚,封住了嘴。强行脱掉她的鞋子,抢走了她的两部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现金三千多元及包内衣服、上访材料。在车内毒打她一夜后,天亮的时候在一处偏僻的地方,他们把她拽下车,抬起她往一处洼地里扔,做出想要置她于死地的行为(应是恐吓詹传云),她手碰到了路边的铁丝围栏,拼命抓住挣扎,喊叫声音惊动了附近村庄的人,村庄住户的灯亮了,这些维稳人员吓得扔下她开车就跑了,很快有人来了救了她,并报了警。这时才知道此地是颍上县南照镇。南照镇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拍了她打伤处的照片。
詹传云因上访,先后两次被维稳人员毒打,遍体鳞伤,耳朵听力因殴打受到损害。詹传云一个农村妇女上访反映问题要求政府处理,这是行使她的权利,竟遭到如此暴力对待。而詹传云在此前的上访中就受到警察的暴力,甚至因为阻挡警察暴力的行为被当地长丰县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刑。
在长丰县人民法院的(2017)皖01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中记载着,詹传云于2016年12月22日12时许,詹传云在长丰县信访局二楼复查复核办公室内进行信访活动,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不愿意离开,影响该单位办公秩序。经该单位工作人员报警后,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民警前往处警。被告人詹传云对办案民警的口头传唤不予配合,在执法人员将其强制带离的过程中,将民警祝杰和辅警闫绍帅手部抓伤。被告人詹传云在被带至水家湖派出所过程中,又将辅警王长磊、黄光亚手部抓伤。
长丰县公安局将詹传云刑拘、逮捕后以詹传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詹传云在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至刑满释放。
对此判决,判决书中称詹传云认罪,可詹传云提起上诉,后又撤销上诉。
詹传云现正就此案提出申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的(2017)皖01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其申诉理由引用了清华大学法学院何龙博士在《检察日报》2017年04月26日第3版发表的文章《准确把握“暴力袭警”条款适用范围》中“即使客观上确实具有暴力性,属于暴力手段,但是基于期待可能性法理的考虑,无法期待行为人在内心难以接受的情况下“束手就擒”,因此,不宜认定该行为成立妨碍公务罪。而且,在行为人确有合理、正当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存在不规范时,行为人不配合、不协助而实施暴力行为的,更不宜认定其成立妨碍公务罪”。
在申诉书中,詹传云提出一、侦查人员与所谓受害人(警察与辅警)是同事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侦查机关是长丰县公安局,而所谓受害人,即在强制带离詹传云的过程中被其抓伤手部的的是该局的警察和辅警,侦查人员与所谓被害人是同事关系,彼此间熟识,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民警、辅警的处境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没有依法执行职务。詹传云认为,民警、辅警在长丰县信访局出警对她的口头传唤程序违法且无必要性和紧迫性。没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对她先出示工作证件,再口头传唤
,而是先口头传唤,程序违法。詹传云是被警察强制带离的,詹传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她并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措施或者威胁公共安全,却被强制带离。
詹传云到底受到警察怎样的“执法”?詹传云的叙述是令人感到令人无法接受的任何人都不会束手不予反抗的所谓“执法”:派出所警察接到信访局报警电话赶到信访局并没有出示警官证,他们当即将詹传云抓住双手扭到背后按到在地上殴打,然后抓起她的双脚从信访局二楼拖到一楼,头部腰部已经被打伤的詹传云,皮肤已经大面积青紫淤血,疼痛难忍大声喊叫,詹传云被他们四人抓手抓脚抬上车,在车上她又被警察殴打,疼痛难忍的詹传云凭着本能用手抵挡,在此过程中,施暴的警察和辅警的手被她抓伤,由此事实她被刑拘判刑。被抓进派出所后,因詹传云伤势严重,半夜十二点左右,警察将詹传云送医院做了三次CT扫描:两次头部,一次腰部。在派出所里,詹传云的裤子被磨破,因被殴打缘故,大小便失禁,屎尿在身上。派出所警察安排两个女人给詹传云用水冲洗身上,又拿来一条窄棉裤给她穿上。然后,詹传云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刑拘,次日凌晨三时三十分许送合肥市女子看守所羁押。因为被警察殴打受伤,詹传云在看守所躺在铺板上约一个月身体才有所恢复,虽然能够下地,但因身体疼痛只能弯腰行走。詹传云多次报告看守所管教警察,一般管教不大理会,只是在她因疼痛要求看医生吵了同监室人睡觉,也就是安排看守所医生来看看,给一粒止痛药吃。为了使詹传云不因伤痛发出声音,看守所医生竟然还给她吃过安眠药,詹传云不是失眠,她是被警察殴打的伤痛需要治疗,至少也应是止痛药以减轻她的痛苦为是。
詹传云女士在采访时一再说她16岁出来做裁缝,从来没有进过派出所,这一次她却在警察暴力之下进了派出所、合肥女子看守所,她无法接受这一切,所谓认罪是恐惧中做出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她提出上诉后又因为恐惧而撤回上诉。法院到合肥女子看守所宣判时,无法接受自己惨遭警察殴打,却因为阻挡警察的拳头而将警察手部抓伤的行为被判刑六个月,激愤之下的詹传云竟然爆发出惊人的力量挣脱了羁束椅的束缚一头撞在栏杆上,头被撞破一个大豁口流血不止。这一撞表现出詹传云女士以死抗争强权的强烈意志。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警察执法更应体现出法律的文明,两个受过格斗擒拿训练的身体强壮的警察面对一个五十岁的不愿服从的女裁缝,能够轻易地将她控制住带离,他们没这样执法,而是选择了使用暴力将她双手扭到背后按在地上殴打一通,然后抓住她的手臂拖她下楼,被打伤的詹传云无力行走双腿拖在地上,冬天的厚裤子都磨破了。她被四个警察抬手抬脚扔进警车,在警车里她被警察继续施暴殴打。
面对壮汉警察的拳头,除非是身体强壮到对这些拳头殴打感受如同小儿的拳击,否则身体被拳击的疼痛,必然使任何人都要出手阻挡对自己的攻击。可詹传云这出手,警察的手背上于是有了她手指甲的划伤,于是他们到医院疗伤,有了病历,于是詹传云女士就是犯罪分子了,而詹传云女士身上的伤,她无法去医院治疗伤情,自然没有伤情的病历,她的伤与警察的伤孰轻孰重,稍微明理的人就应当明白了。詹传云女士被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而中国法律却被钉在耻辱柱上,只是当权者尚不自知,因为他们信奉的秦法家商鞅的“执法者强则国强”的名言,而忘记了政府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谓“执法者强则国强”与近现代法治的法律至上理念冲突,近现代法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与被执法对象的人格应是平等的,而“执法者强则国强”则寓意着所谓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人格不平等。昔日中国汉朝将军李广宁愿自杀不愿入狱面对狱吏即是不愿其人格受所谓执法者虐待践踏之举。
不堪受辱、不服不公正判决的詹传云女士因在安徽省无处申冤只得坚持赴京申冤,又两次被截访维稳人员殴打,2018年8月29日詹传云女士到合肥市稻香楼宾馆喊冤,期望能够见中央巡视组官员申诉她的冤情,却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五天。
詹传云女士表示,她会坚持维权到底,为自己的冤案讨回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