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21日,本网获悉:2018年10月18日,圈地受害人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通过邮寄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宋西章1947年参军,退役后到地方工作,因同情当时的右派而被赶回许昌宋庄老家。如今生活无保障,且又遭遇强拆,苦不堪言。
早在2015年5月28日,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组织强拆队伍将宋西章父女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宋庄82号的房屋强行拆除。
宋西章父女不服该街道的强拆行为,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禹州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应对其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不甘败诉,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姗姗来迟,晚了94分钟。宋会春请求许昌中院对天宝街道迟到94分钟的行为按撤诉处理。2018年9月29日,许昌中院向宋西章父女送达了(2018)豫10行终136号行政裁定,载明:对天宝街道未按时到庭的行为按撤诉处理。同时,禹州市法院的判决生效。
但天宝街道依然藐视法院的权威,对禹州市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宋西章父女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毅然向禹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指出如果天宝街道依然置之不理,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对天宝街道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