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5日,本网获悉:2018年9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向王国兴送达了天公(兰)《行罚决字【2018】2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江国兴将一辆车牌号码为苏D032F2的红色本田汽车停放在天宁区区政府3号门进口处,经劝阻拒不离开,造成该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时间长达四十余分钟,期间王国兴在现场大声叫喊,责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由,决定对王国兴行政拘留7天。
王国兴租赁了常州市天宁区新堂北路315号房屋,还自建了部分房屋,且经【常建规【2011】2号文件确认为合法。
2015年10月27日上午8点左右,青龙派出所副所长魏俊翔副所长带领五六名警察先来到王国兴经营场所,限制了王国兴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随后,由天宁区青龙街道政法委书记赵剑天宁区城市管理局科长刘国强副科长恽洪福带领30多名城管队员及民工开着铲车挖掘机要强行拆除该经营场所的房屋。
王国兴的妻子王平珍挣脱了控制,站到房屋顶上,向民警求救未果,手拿一瓶农药想阻止强拆。但现场的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阻挡,反而用言语刺激王平珍:“要喝快点喝,弄瓶喝不死的药洗洗胃就行了。”僵持了将近两个小时。天宁区城市管理局副科长恽洪竟然喊:“你在上面呆着,我安排两个城管队员看着你吃喝农药,要是你不喝,下午再来,不行明天再来,天天来,你喝了农药就不来了。”王平珍彻底绝望了,当场喝农药自杀。现场的公安民警城管队员还阻止抢救。王国兴的妻子王平珍死了,留下了还在哺乳期的婴儿。
2018年3月1日至22日,王国兴被拘禁期间,其经营和居住的房屋被强拆了。
江国兴于2018年9月25日再次去常州市天宁区政府讨说法,被拘留7天。汪国兴认为:
天宁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其所谓“2018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江国兴将一辆车牌号码为苏D032F2的红色本田汽车停放在天宁区区政府3号门进口处,经劝阻拒不离开,造成该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时间长达四十余分钟”与事实不符。汪国兴停放的车辆并没有造成该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有视频为证。
该局所谓“期间王国兴在现场大声叫喊,责骂区政府主要领导”语焉不详。汪国兴到区政府门口,只是请求见领导解决问题。但领导避而不见,汪国兴只是发牢骚而已。并没有骚扰政府机关正常工作。况且,区政府有义务解决汪国兴提出的问题。但区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责在区政府。但天宁公安分局忽视了区政府的法定职责,导致事实不清。
天宁公安分局适用法律不当。该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但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是:1、有扰乱行为;2、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二者缺一不可。首先,汪国兴的车辆停在马路边,不存在“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其次,天宁区政府也没有因所谓的扰乱而不能正常工作。区政府的工作丝毫没有受影响。况且,区政府处理公民的投诉等系其法定职责,不存在汪国兴有扰乱行为,致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其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指出区政府不能正常工作的事实。
汪国兴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天公(兰) 行罚决字【2018】2865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