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9日,本网获悉:安徽省广德县步修琴与家人为其交通事故死亡丈夫的赔偿判决于十年后获得略微进展。
昆山市法院于2018年7月执行了王××的84558元并打入步修琴的银行卡,此笔费用是王××按法院2008年10月8日判决时应支付的数额,尚未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判决书中邓世林的的继承人仅在2013年支付了七万元,尚余173969元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中的邓世林的继承或管理人员不仅应承担履行赔偿责任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同时还应与王××就相互间的赔偿责任,相互间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同时黄山市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亦对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义务。
昆山市法院于2018年7月执行了王××的84558元并打入步修琴的银行卡,此笔费用是王××按法院2008年10月8日判决时应支付的数额,尚未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判决书中邓世林的的继承人仅在2013年支付了七万元,尚余173969元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书中的邓世林的继承或管理人员不仅应承担履行赔偿责任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同时还应与王××就相互间的赔偿责任,相互间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同时黄山市某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亦对王××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义务。
如今法院对履行执行判决职责继续处于懈怠状态,竟然要求步修琴承担由法院拥有的职权去调查、去要求被执行人到法院——本案被执行人有五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单位亦对其中王××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步修琴一农村女子,其无权力强行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而有权力的法院却怠于履行职权,这让她与婆婆和子女如何是好?如果任由法院法官恣意懈怠、甚至滥用权力,她与婆婆和孩子的权利就是牺牲品,交通事故赔偿金就是权力的掌中物,这是她们无法忍受的。
步修琴反映,她于2018年1月份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反映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不依法履行执行(2008)昆民一初字第4510号民事判决,申请督促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以(2018)苏执监259号《通知书》,通知步修琴、仇玉珍、孙中娅、孙中华(遗腹子,法院没判决其赔偿权):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昆山法院于2017年通过网络冻结了王××银行账户中84558元款项,我院已发函要求昆山法院及时前往扣划该款项并及时发放给你们,具体事宜你们可直接与昆山法院联系。此前,昆山市法院已经与步修琴联系,告知内容与通知书相同,要求步修琴到昆山市法院面谈,步修琴回绝,步修琴认为法院履行执行判决义务不以申请执行人赴法院面谈为前提。此后,步修琴与法院负责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后,并提供了她的银行卡号,这才于2018年7月份将此笔款项打进其账户。
步修琴后多次与法院法官联系此笔执行款按照法院判决应于2008年10月23日生效后予以执行,却在2018年7月份执行打入步修琴账户,这期间的利息法院判决书中写明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何以法院冻结及执行王××赔偿义务恰恰是法院判决书中的数额?为什么法院不冻结并执行利息?而且这王××与邓四林的四名继承人互负连带责任,黄山市的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王××的赔偿承担连带义务;就邓四林的继承人的赔偿义务,法官称他们说没有钱,就此步修琴强调邓四林作为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带步修琴丈夫与对面而来的王××驾驶车辆相撞后,导致步修琴丈夫孙军死亡,邓四林受伤倒地,邓四林负主要责任,王××负部分责任;约一分钟后程××醉酒后驾驶苏J4H220轿车撞击到摩托车导致邓四林死亡,在她与家人起诉判决时,邓四林的家人已经向昆山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邓四林虽然已经死亡,他做为带着十几人的水电老板不可能没有财产,更有法院判决的交通事故赔偿,怎么可能没有钱赔偿?何况邓四林的继承人按法院判决与王××互负连带赔偿义务。
法院法官要求步修琴调查提供赔偿义务人的财产,或者将他们带到法院来,步修琴没有执法权,其有何权力如此做?
法官曾告知步修琴,王××会与她联系谈利息的事,她可以把银行卡号提供给王××,以便打款,但王××没有主动联系步修琴,步修琴打王××手机,王××没有接电话,后回电话称可以两年内付清利息,步修琴要求他立即执行,不要拖延,被回绝。此事步修琴也告知了法官。
步修琴与婆婆和孩子的交通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对执行非常有利,王××与邓四林的四位继承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王××的赔偿金有一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此有利执行条件,竟然能够近十年未执行完毕,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一句流传于民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俗语。从步修琴与家人望眼欲穿等法院执行案件及法院法官对她们的推诿塞责,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院的权威、民众对法院的合理预期恐成为牺牲品。
本网此前报道:独自带大俩孩子的安徽女子步修琴手拿判决书期盼近十年等待执行判决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3/blog-post_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