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14日,本网获悉:2018年10月6日,广东珠海伤残军人陈风强的哥哥陈凤明收到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的一份通知,称应反诉人黄文良的要求,对陈氏兄弟建造于2004年的509号房屋,超范围建房面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测量,而该法院曾于2005年作出48号行政判决,对该房屋建设行为进行了处理。
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陈凤明的509号房屋的超范围建造问题已在十多年前经司法判决处理,作为同一个法院的金湾区法院,再次对外委托测量,显然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司法原则的故意。而且,这是金湾区法院在审理陈凤明诉黄文良相邻权一案中,继今年6月10日对外委托书评估后又一次挥霍司法公信的行为。对此,陈凤明于10月10日向金湾区法院再次提交异议。
2017年12月,陈凤明发现黄良文在自己509号房屋西边挖地钻桩,而且房屋地基的基础梁显示,其建筑物的边线与自己房屋边线已只有2.19米,因为该建筑不符合规划,影响通风与出行,陈凤明就向黄良文提出意见,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黄良文承诺将按照报建时的红线图施工。但黄良文并没有守约,陈凤明被迫向行政执法局举报,行政执法局不作为,为了解决纠纷不留后遗症,陈凤明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黄良文则提起要求赔偿停工与其他经济损失的反诉。
在由金湾区法院委托广东正大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黄良文的房屋租金损失等资产评估报告》中,称黄良文的用地批文是2008年,就按2009年建造竣工开始计算租金,到评估报告出炉共计70余万人民币。
2008年的用地批文,按法律规定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黄良文的用地批文早已作废,证明黄良文的建筑行为不仅仅超红线图范围违法,就是整个建筑行为都属于违法。如果违法建设行为还可以主张赔偿,是不是都可以故意建造违法建筑,继而通过人民法院来勒索赔偿?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的这一奇葩委托,在陈凤明提出异议后还没有结果,居然又要违反“一事不再理”司法原则,对十多年前已经自己法院司法判决处理的超范围建筑问题,再次对外委托进行测量,而且是在佛山市三水国盛测绘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测绘院、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研究所等三家测绘专业结构拒绝接受委托的情况下,继续以“通知”的方式,胁迫陈凤明选择测绘机构,对所谓的超范围建筑面积进行测量。
连广东省内最权威的测绘机构都明白,自己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对黄文良未经处理的超范围建筑物可以进行测绘测量,但无权对陈氏兄弟这样已经司法处理的房屋进行测绘、测量,珠海市金湾区法院的通知与之前的委托,不仅有侵害陈氏兄弟房屋权益的故意,完全是挥霍司法公信力的行为。
附:《异 议 书》
异议人,陈凤明,系(2018)粤0404民初12号民事诉讼原告。现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粤0404民初12号之三通知书,提出异议如下:
被告黄文良于2018年在异议金湾区金海岸华阳路509号建房,因该建筑行为超审批范围而违法,且造成相邻权出行等妨害,黄文良被起诉后提起反诉,认为异议人的509号房屋在建造时也存在超审批范围,而事实是,异议人的509号楼房建造于2004年,异议人的超范围建房行为,已经你院(2005)金行初字第48号、及珠海市中院(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处理,现你院按黄良文要求,对异议人房屋占地进行重新测量,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另外,异议人于2004年建房时,被告王文良尚未取得异议人509号房屋西边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房手续,你院受理黄良文的反诉明显不当。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陈凤明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