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8日,本网获悉:2018年10月5日至6日,乐清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胡加强邀请律师、记者和维权人士召开座谈会,讨论桃花岛遭遇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后的维权问题。
早在1997年南岳镇杏湾等九个村将大乌岛(桃花岛)使用权租赁给乐清市桃花岛服务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35.5年,并取得立项、门票等政府部门的批复。2010年2月8日,胡加强与有关方签订转让协议,依法取得了大乌岛(桃花岛)后续25年开发、经营使用权,且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签订转让协议后不久,即2010年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无居民海岛名称的通知,列乐清市大乌岛为无居民海岛。
2012年浙江省临清市人民政府开始大规模封岛砍伐林木,开采石材,并毁坏房屋建筑面积达6000多平方米,且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了二个输电电塔,破坏了桃花岛(大乌岛)的生态环境,导致乐清市桃花岛服务有限公司无法经营,损失巨大,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
乐清市桃花岛服务有限公司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达1000多份,打了200场多官司,至今未解决实质性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温中法建【2014】21号《司法建议函》,称“上诉人(乐清市桃花岛服务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涉案工程占用其经营场所并需拆除部分房屋,会对其财产及经营造成较大较大影响,政府本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地上房屋权人进行合理补偿。因未获补偿,上诉人股东曾在本案诉讼前进行信访。建议你们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与上诉人的协商工作,妥善处理补偿,防止其信访缠访,做好稳控协调工作。”并分别向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送达。但四年过去了,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或者安置。
座谈会中,大家各抒己见,发表不同的意见。但一致认为,乐清市人民政府系电塔建造的利益主体,故应对此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