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星期三

洛阳东关公安分局不履行判决,丁喜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1015日,洛阳强拆受害人丁喜玲到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向该院立案庭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就丁喜玲举报信内容责令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暴力强拆的行为予以查处;并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0155 15日晚11点许,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将丁喜玲与其母共同拥有的位于洛阳市廛河区西闸口街97号房屋强行拆除。次日,丁喜玲向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报警。但该局置之不理。丁喜玲于201736日以再次举报的形式催促东关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即对丁喜玲的举报作出处置。但东关公安分局仍然置之不理。

丁喜玲经行政复议后,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偃师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原告丁喜玲的“举报信”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二、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的洛公复决字(2017) 4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丁喜玲一审获胜,两公安机关同时败诉。但东关公安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东关公安分局二审依然败诉。但该局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为此,丁喜玲向偃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偃师法院立案庭当面拒收丁喜玲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认为本案难以执行。丁喜玲只得邮寄该强行执行申请书,以便取得拒收的证据。丁喜玲认为,一审庭审中,东关公安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记载: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对开发商洛阳福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高进行了询问,开发商张高承认出资五万元雇佣他人强拆丁喜玲房屋。此系明显的涉黑强拆。东关公安分局未追究开发商张高的法律责任,明显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意保护涉黑强拆者。如果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不存在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