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1月29日,本网获悉:退役军人胡金斌诉湖北潜江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昨天(11月28日)下午开庭,到庭旁听人数有公安局各派出所的警察,有村民,有潜江失地农民,有银行下岗维权人士,还有计划生育结扎失败的受害者等一些维权人士,旁听席有30多人,各乡镇派出所警员都没有穿警服参加旁听,大家都是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也是监督开庭是否公平正义的。
整个开庭围绕着退役军人胡金斌被强迫、被逼迫在家里、被拘禁、被断水断电的情况下,受到威胁恐吓中被迫签字的,征收办与拆迁办村干部等人强行进入胡金斌家里6天3夜,当事人2018年8月19号当天就报警6次,在8月20号早上翻墙出去后到派出所报警,竟然不予立案。由于当事人家人有两位80几岁的老人在这样的恐惧中,胡金斌老婆在迫于无奈下签字。
但是退役军人胡金斌却不服签字协议,将保护强坼黑恶势力行政不作为的公安局告上法庭,在围绕强坼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所有行为都是黑恶势力,打砸强行进入退役军人家里打地铺吃住,整夜用打砸行为制造恐怖噪音,迫使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坼迁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整个开庭公安局法人代表刘斌依然与前几任公安局局长一样无视法律拒不到庭,开庭没有开设视频,旁听群众要求打开监控直播视频,审判长说,没见我们搞不好吗?在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的证据时,法院使用的播放器是坏的,无法播放,等了一会又从别处搬来一台播放设备才继续开庭看录像与电话报警录音,因为没有开大视频,旁听者都无法看到证据视频,当事人就把自己看的小电脑显示屏转向旁听席让旁听者看到录像视频,最后被审判长关于阻扰,当事人在家里安装了监控视频,在监控视频中截取了被打砸的照片,被告方不予承认照片有合法性,派出所出警的执法仪录像只有几分钟,被告方说数据太大无法下载,说这是技术问题,请问中国监控大数据不就是公安机关掌握着的吗?怎么有利于老百姓的录像就是数据大了无法下载做证据了吗?
从强坼中看到当事人是在维护自己合法财产中受到伤害,潜江市政府成立了拆迁办与征收办,被告方公安局在法庭上诉说,:他们已经出警做了该做的事,被告方还狡辩的胡说,本意不是要损坏退役军人胡金斌财产,是为了要达成协议同意拆迁,是想劝说他同意拆迁,拆迁是为了潜江市大体建设,他们出警看到有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镇干部等人,他们是村长王万龙,副书记付佳,村主任王代平等人都是光明村干部在场,看到这一情况警察当然很明白,所以被告方代理人承认是政府行为。
被告方公开承认这是政府行为他们民警管不了,然后不断不制止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镇干部的违法行为,来了一看了之走人,当事人没有得到救助还是被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镇干部等人围住在家里不准进出,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在没有强行进入当事人家时已经打砸坏了六个卷闸门,严重造成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被告方继续推卸责任说;所发生的事是由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事,胡金斌拆迁纠纷应该是乡政府与村领导解决而不是由派出所处理,请问被告方110是起什么作用的?110就是在群众受到生命危险与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拨打110寻求保护,而当事人多次拨打110却得不到保护,这就是潜江普片的拆迁情况。
在开庭快结束时陪审员问被告方你们怎么看征收办与拆迁办的关系?被告方回答两个办事机构都是政府成立的,在拆迁中央有文件规定必须达成相互同意的协议后,安排好安置房入住后才能拆迁,而潜江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是怎么做的通过开庭举证当事人诉说已经一清二楚征收办与拆迁办还有乡政府都是违法拆迁,而派出所出警不作为造成逼迫签字的主要原因,所以派出所应该承担追究责任。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金斌,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路24号
被告:潜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潜江市章华中路62号。
法人代表人:刘斌,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确定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对原告报警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3,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家的房屋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光明村8组,(红梅路与东侧大道交叉口酒楼)。2917年8月6日园林办事处开始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经过了解,本次征收没有任何征收文件与征收协议,没有行政强制性,因此原告也就未签订补偿协议,直至2018年8月15日至8月22日,园林办事处动用村干部及坼迁公司几十人强行闯入原告家中对原告一家人非法拘禁限制自由,不让进出,断水断电,整夜打砸,敲门,制造噪音等非法方式威胁恐吓,逼迫原告家人签字。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拨打110报警求救解救,报警电话不是被呼叫转移,就是所到警察出警不作为。原告甚至在8月20日凌晨翻墙逃出,下午约3点钟到市公安局门前跪求领导出警解救其家人,结果又被安排到园林派出所去处理。登记后,对这种突发险情,拒不出警,第二天九点多才出警,到现在未对违法人员进行制止或带离,更没有对其家人进行解救,导致原告的家人被违法拘禁长达6天3夜,最后因为原告妻子及父母精神崩溃,在8月22日无奈被迫签订协议后违法人员才离开,原告极其家人才获得自由,原告当天晚上由到园林派出所报警,接警人员在登记快完时,接个电话后立马全部删掉登记的内容,说马上要出警没有时间立案,第二天8月23日到园林派出所值班民警依然不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6条 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面对原告极其家人的财产,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原告请求被告保护其财产及人身自由,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之规定被告又具有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可原告多次求助后,被告至今未做出任何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应该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本案被告接受报警后未做出任何处理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