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陈敬坤出生于革命老区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系在青藏高原从事架设通讯线路的通讯部队退伍军人,退伍转业进安徽省合肥市原安纺二厂布机车间工作,其所在企业被华源集团兼并后为下岗事坚决维权,为安纺职工住房问题亦曾做为维权代表为工人争取住房权利,为争取落实宪法权利和住房权及计划生育中奖励规定的实现而坚持不懈。
陈敬坤195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诸佛庵镇劳动街11号,1964年至1967年在国营企业霍山县诸佛庵竹器社工作(档案记录),1968年元月份入伍当兵,在8348部队65分队11连服役,属于通讯工程兵,部队驻扎于青海省共和县倒淌河边架设通讯线路,经历格尔木适应高原训练后于当年入藏在西藏当雄县至羊八井架设通讯线路和设备,部队完成任务后于1969年春节期间离开西藏,驻扎于河北省易县,1970年元月23日退役,转业于安徽省安纺工作。
陈敬坤家庭位于大别山,属于1927年后中共的鄂豫皖根据地,红四方面军即在此诞生,鄂豫皖苏区第一个成立红色政权的镇即是诸佛庵镇,其家庭曾收养刘邓大军的遗孤至其当兵入伍。当年在当地对大别山土匪进行扫匪的安徽省公安二队就曾多次在他家驻扎。
陈敬坤在国营企业霍山县诸佛庵竹器社做合同工时年仅13岁,当兵时不满17周岁。陈敬坤在部队努力工作,在海拔4500米的生命禁区的坨坨河、通天河、羊八井(沼泽地、地热)、拉萨市西郊堆龙德庆县(现为区)架设通讯线路。在西藏高原,平常生活于平原的汉人很难适应,而陈敬坤与战友们克服高原反应,以超人的毅力完成任务,其工作进度要超出平常工作的一倍有余。当时部队首长告诉陈敬坤与战友们:你们吃了常人未吃过的苦,回去以后不做艰苦工作,有困难自己不要挺着,一定要找政府。
陈敬坤大约在三十多岁发现心脏不好,长期服用复方丹参片等药物,其心脏病就是因服役在高原做架设通讯线路而得的,属于高原病的一种临床症状。
陈敬坤在安纺二厂布机车间工作时,因积极工作表现突出,曾于1977年评为合肥市优秀团员,后曾技术考核第一名获奖励上学一年,全年质量第一名获奖励赴杭州旅游。
陈敬坤在纺织厂从事保全工、机修工工作,在灰尘、棉絮中工作他患上职业病支气管炎,严重到支气管扩张甚至咳血,曾有所谓距死亡一步之遥。其严重到曾要人扶着走路,为此曾在他人陪护下赴京上访。
1998年上海华源集团兼并安徽纺织公司(安纺一厂、安纺二厂、安徽印染厂、配件厂、安徽针织厂及纺织公司机关),当时纺织集团233名退伍兵办理了提前退休,仅陈敬坤因年龄未足50周岁未办理退休。2012年办理退休,此前四年被逼迫下岗,因未签字同意下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规定联系工龄超过15年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被剥夺下岗工资、4050待遇,不给办理低保,直至2012年为办理退休而签字同意下岗(日期按2008年),此后才补发失业金,未补交四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八个副级工资。在此期间,陈敬坤女儿于2000年考上大学,此时上大学开始收取学费4000元,住宿费1200元,且每月需生活费300元。当时这至少的8800元每年的支出对陈敬坤及妻子来说是沉重负担。为此陈敬坤曾到合肥市总工会反映寻求救助,但因不是低保户无法获得工会的七千元救助金。陈敬坤只得自己克服困难为孩子筹集上学费用。
为维权赴京上访军委调取档案于2014年被警方三次拘留,每次5天。陈敬坤于2014年10月21日为到军委的位于爱民路的信访接待场所经过府右街被北京警方检查后送马家楼省遣返中心后接回被拘留五天。陈敬坤因身份证被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扣押,于2014年11月8日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向北京警方咨询公民身份证被扣押之事,北京警察称警察无权扣押公民身份证,返回合肥后,陈敬坤又被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拘留五天;释放后,陈敬坤受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警察兼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董建军言语刺激及温总理的在地方见不到阳光到中南海来的召唤,又于2014年12月12日赴京,因年轻时陈敬坤在部队被评为毛主席的五好战士,对毛主席有深厚的感情,故陈敬坤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毛主席纪念堂排队欲瞻仰毛主席遗容。在安检时,陈敬坤被查出是访民不允许进纪念堂,陈敬坤解释他上访结束后来瞻仰的,他是当兵被评为毛主席的五好战士。虽如此解释,陈敬坤仍然被送马家楼被带回后拘留五天。陈敬坤对自己的遭遇总结为是公权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问题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具体而言,陈敬坤以自己所谓下岗为例,安徽华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份20日单方解除与陈敬坤的劳动合同,此时陈敬坤在单位已经工作38年,加上在部队的两年是40年工龄,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陈敬坤在布机车间工作,工作环境中有粉尘、棉絮等危及身体健康属于职业病危害作业,陈敬坤此前已经被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机构鉴定为支气管扩张,咳血几年,按上述第一款,陈敬坤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五款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规定,陈敬坤在纺织厂连续工作已经至少有38年,且已经56岁,距退休年龄六十周岁尚有四年,因此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为此,陈敬坤多年上访维权无果。因在退休时迫于压力而签字承认下岗。其事后的签字似不应有法律效力。
陈敬坤的住房问题,1970年,他从军队退役服从政府安排进国营企业安纺二厂工作,当时居住集体宿舍,1979年陈敬坤与上海市下放安徽招工进厂的女知青结婚,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十天内就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单位分了一楼房(卧室一间有公用卫生间独用厨房)居住。此后2007年安纺集资建房,因合理要求尚未达到没有交房,政府于2007年10月乘陈敬坤在安徽华源上班对房屋强拆,使其家中未转移的部分财产灭失,而按规定应通过法院强拆,政府未依法强拆。
陈敬坤提出他是退伍军人,按部队首长说法他吃过常人未吃过的苦回地方不做艰苦的工作,应当受到照顾,且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他们夫妻独生子女在住房分配时面积上照顾(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分配住房或者宅基地、自留地)且应优先选房,安纺集资建房分配住房时街道办事处不顾他当时身体因职业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咳血)无力行走要分配六楼住房(无电梯),而且拒绝依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给予面积(其女儿当时正上大学)上的奖励。
陈敬坤无法接受政府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中奖励住房面积的行为,认为自己遵守宪法、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是行使其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却被警方三次拘留,迄今未纠正,亦未依法对其住房予以补偿安置,故他要维权到底,为宪法的落实、法治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