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1月9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指控的常州常豆公司、公司法人代表周建华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一案,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宣判,这是一起枉法裁判与违法执行引起,且历经天宁区公安分局二次退侦、天宁区检察院二次申请延期、天宁区法院向常州市中院申请延期审理等,在无法补充案件来源的情况下,天宁区法院仍旧判处常州常豆公司10万元罚金,判处法人代表周建华1年7个月徒刑,开创了全国首例刑事案件没有案件来源,法院仍然受理、审理、判决罪名成立的案例!
今天到天宁区法院旁听的有很多民众,宣判结束后大家出天宁区法院,见门口有一块电子屏幕,不停地滚动播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这些被执行人(企业)中,标的额有高达几百万元的,也有高达上千万元的。但奇怪的是,法院竟然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他们拒不执行判决罪,而周建华公司厂房被天宁法院强制执行拆除两个多月了,竟然还被检察院指定公安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且不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即使最高法院近两年公布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真正构成该罪的,也就是一年之内的刑期,而无罪的常豆公司法人代表周建华被判刑一年7个月,应该也创造了全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记录!
关键是,法院从没有以周建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也就是天宁区检察院指定天宁区公安分局侦查不具有主体资格,本案缺乏刑事案件必须具备的案件来源,检察院的起诉就根本不能成立。而整个判决书只字不提案件来源,也对天宁区检察院与天宁区公安分局炮制的两个案件来源的伪证只字不提,对辩护人提交的两份能够证明缘起政府违法征收与民事生效判决不具有执行条件的关键证据只字不提!而且,在(2017)苏刑0402刑初738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完整表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如果再往上推,所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根本不能成立,因为起诉常豆公司的永佳公司,其在起诉常豆公司时,已根本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天宁区法院不仅受理,还审理并判决支持了永佳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天宁区法院的执行中,常豆公司三次提出执行异议,但天宁区法院均未依法对执行异议作出审查与裁定,却于2016年2月27日强拆了判决义务之外的常豆公司的厂房,然而在2006年5月12日将准备到北京聘请律师的周建华抓捕。旁听今天宣判的知名大律师刘晓原说:这是我第一次看到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后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查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也是绝无仅有的一例!
因身体原因,今天无法到庭的辩护人张建平听到一审判决结果后对本网说:我作为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受害者,非常痛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发起一轮轮的执行措施,但本案纯粹是一起枉法裁判与违法执行引起的案件,审理拒执罪案件,如果不问是否对错,等于是延续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的错误,这样的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
作为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周建华和常豆公司诉讼代表人马红娣(周建华妻子)当庭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