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星期日

合肥市实名举报人刘宁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案件已经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125日,本网获悉:合肥市举报瑶海区原政法委书记韦立顺、副书记吴含笑、大通路街道书记李××等人腐败的刘宁被瑶海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刘宁前妻杨玉贤获悉刘宁被判刑后紧急联系律师并赴律师事务所看到判决书,但被一审辩护律师以压力大为由拒绝复印判决书,并提出继续做二审辩护过高的律师费,刘宁前妻只得联系外地律师为刘宁做二审辩护人。据悉刘宁案件已经提起上诉,而刘宁早就做好被判刑后上诉的心理准备。

据悉,刘宁自2015年因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开始提起诉讼,败诉后,此后走上上访维权,并举报瑶海区政法委时任书记韦立顺等人私设小金库、副书记吴含笑在发包工程中问题及大通路街道办事处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问题。201737号刘宁与朱玲在北京市黄山大厦安徽省驻京办投诉举报,被合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警察、合肥市和平路街道副主任董建军副主任(警察身份)等十几人维稳,董建军佯装倒地口称刘宁打他,当场驻京办工作人员安抚刘宁回去没有事,刘宁和朱玲二人才同意与维稳人员一同返回合肥市,第二天上午7时许,列车刚到合肥南站,一些警察上车就抓走刘宁,朱玲亦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约十个小时后获自由离开派出所,而刘宁被以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刘宁前妻杨玉贤称刘宁在赴京前她曾试图劝阻,因女儿要高考了担心他出事,刘宁要她放心,他不会违法的。因刘宁曾做过17年的协警,开过警车,多年给公安局领导开车,有丰富的经验,故杨玉贤才放心,谁又能想到刘宁会出事呢?杨玉贤为之叹息!

2018719号上午刘宁所谓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案在瑶海法院开庭。刘宁在庭上说,201637日他在刑警队被公安拖至厕所殴打,刑讯逼供,这才在刑讯笔录上签字的,笔录所记载的部分不属实。瑶海法院第一次开庭不让证人朱玲、丁玉梅等人出庭作证。经杨玉贤多次投诉下,20181010日上午瑶海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几位信访人出庭作证不是刘宁煽动、组织他们上访,朱玲更是作证是警察董建军自己躺倒在地上诬陷刘宁打他。证人朱玲有现场录音和照片证据,证明公安截访人同时是和平路街道副主任董建军是自己躺倒在地上,诬陷刘宁打他。两次开庭,证明刘宁有罪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所谓被刘宁打伤的警察皆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董建军及警察没有一个人出庭作证。朱玲要求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没有同意,而是在第一次开庭后的912日刑警大队找朱玲再次调查时朱玲提交了录音和照片。

刘宁前妻杨玉贤到律师事务所看到判决书中没有朱玲提交的录音和照片证据,没有提信访人出庭的证人证言,只是采信警方做的笔录。被法院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中有2013年前上访的事,此是刘宁为拆迁上访,2010727日家中窗户玻璃被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用钢珠枪枪击,刘宁做过17年协警,曾获公安表彰,有丰富的刑事侦查经验,跟踪盯梢犯罪分子到住处隆盛家园才报警,警方抓获犯罪分子。此事有媒体报道。但警方未刑事立案,刘宁为此上访要求警方立案。此后信访问题解决,20137月刘宁签了息访罢诉书,刘宁被瑶海区政法委安排在政法委工作。而判决书提及息访承诺书,似以此认定2013年前的信访行为为犯罪行为。如果此前刘宁信访行为违法,那么为何当时未追究刘宁刑事责任?瑶海区政法委又岂能包庇刘宁安排他工作?!这是刘宁前妻杨玉贤感到特别疑惑之处。

杨玉贤感到非常郁闷难解的是,王可翠等人实名举报腐败最终扳倒合肥市房叔方广云等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被绳之于法,而刘宁与朱宁等人实名举报腐败,刘宁却被判刑三年!

更令杨玉贤感到郁闷的是,刘宁的辩护律师是刘宁的多年朋友,律师应当提供判决书复印件给她,但律师以压力太大为由拒绝提供,更提出二审继续做辩护人的律师费要超出此前的律师费。刘宁前妻只得为刘宁委托了外地律师为刘宁辩护。新委托的辩护律师已经与刘宁女儿签订了委托书,并于1123日到合肥市看守所会见刘宁。杨玉贤与瑶海法院的审判长葛玫联系要求调取卷宗给新委托的律师,葛玫法官竟然拒绝,称刘宁自己上诉了,并说她要去看守所见刘宁。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行法定原则,且刑事证据亦有规则,警方收集证据不仅收集有罪证据,同时亦收集无罪证据,证据有疑问的应无罪推定,法律更禁止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所得证据属于违法证据。观察刘宁一案证明刘宁有罪的证人(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警察)无人出庭作证,为刘宁无罪出庭作证的朱玲、朱维东、丁玉梅的证人证言却没有被采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更没有提及朱玲提交的证据:手机录音和手机拍摄的照片,证明刘宁没有打董建军。这让人无法理解,难道我国刑法是有罪推定而不是无罪推定原则吗?难道有罪证据就不需要上庭质证就可以采信,上庭作证的证明被告无罪的证人证言就可以毫无理由的不予采信吗?更有甚者,法院竟然以刘宁有所谓停访息诉承诺书来推定刘宁此前上访有罪(似乎推定有此承诺书此后再为其它事上访就会被追究刑责),此前刘宁于2013年的信访是为宝业公司拆迁及由此引发的家中窗户被人枪击事件(枪击事件有媒体报道),而2015年开始的信访是为了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此是两回事岂能混为一谈?信访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是民事权利可以承诺放弃,而且就一件事的信访问题的解决承诺,又怎么能构成对此后有新的事由的信访权利的放弃?瑶海区法院如此判案岂能让人信服并信仰法律?!

本网相关报道:

安徽省合肥市刘宁所谓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案再次开庭,访民证人作证证明刘宁无罪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10/blog-post_22.html

合肥市访民刘宁所谓“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案开庭审理,法庭漠视警方刑讯逼供、不允许访民作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8/07/blog-post_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