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星期六

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喊一声“冤枉”,被警号033702恶警暴殴致4根肋骨骨折,至今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130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自从20186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一声“冤枉”,被警号033702恶警暴殴致4根肋骨骨折,至今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多次寄信向有关部门控告无果。

201872日,万文英委托朋友郑培培、陈建芳向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用特快专递邮寄了刑事控告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1875日,万文英再次委托朋友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用特快专递邮寄了刑事控告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短信称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签收)。

2018724日,万文英的朋友丁菊英、徐佩玲、王斌、陈建芳又帮万文英用特快专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上海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各邮寄了刑事控告状、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短信称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签收)。

20181127日,万文英本人用特快专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状、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附:《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万文英,女,1966919日出生于南昌市,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11201室。身份证号码为360103196609190021。电话:13816370905
被控告人:上海市033702号警察。

控告请求

要求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上海033702号警察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8627日下午一点多,控告人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和反映下级公安部门多年来对我的入户问题一直故意拖延不作为的问题。按照上海市政府“沪府(200970号”《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条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的规定,从2009年起,我就具备了迁入户口到上海的法定条件。五六年前,我就向辖区公安户籍部门提出了入户申请,但辖区公安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拒绝为我办理。无奈之下,我才打算到上海市公安局投诉此问题。

下午1点多,控告人到了位于武宁南路128号的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在栅栏外人行道,我喊了一声“冤枉”,期待能引起市公安局领导的注目和重视。但是万万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一声喊冤,竟引来野兽一般的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拳脚并用的一顿暴打。我被殴打的地方就在上海市公安局大门外不远的地方。

当时喊冤后,旁边的保安叫我离开。我刚走开两步,一个年约30多岁、不胖不瘦强壮结实、身高约一米七几的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上来就一只手抓住我头发,另一只手将我的一只胳膊猛力向后一扳卷到背后,我痛得“哎吆”叫了一声,身体动弹不得。这个恶警一把将我摔倒在地,扯住我的头发一提一放,将我的脑袋连续向滚烫的地上磕碰:“我叫你叫!我叫你叫!你还敢不敢喊冤?”这样抓住头发以头磕地有三四次(伤痕照片显示额头有很明显的一个肿包)。丝毫动弹不得被压在地下的我喊道:“警察打人了!”听我求救,被控告人的拳头更加厉害地砸向我的头部,连续打了有五六下。

“你还敢叫?你还敢说?我叫你说,我叫你叫!”在过路者的目睹下,野兽一般的被控告人毫无顾忌地在化日光天之下拳打脚踢我这个毫无反抗之力,而且从始至终无论身体还是言辞都不敢做丝毫反抗的女人。那恶狠狠的歹毒架势,几乎要将我打死,我哪还敢反抗?身体被压在地上,被控告人打了我有两三分钟。

被控告人把我头发用力一扯,我的头被提起来,但我的一只手还被他扳到后面卡住,无法动弹。被控告人正要挥拳继续打我面部,旁边的保安实在看不下去了,就上来拦了一下。保安问我:你是什么事情?我回答,我是外来媳妇,为了户口的事情。被控告人把我往后拖,边拖边说:“起来!起来!”我根本动不了,被控告人还让我起来。他一只手扯住我的头发,一只手抓住我的左手,把我拖了一段路,我的一只鞋子已经不知掉到哪里,高度近视的眼镜也被打飞了(鞋子上车后才给我,在地上和车上眼镜先后被打掉两次)。被控告人边拖边打,他和另一个负责开车的警察连拖带抬,将我抬到面包警车旁,被控告人和另一个警察把我扔到面包车里。我爬起来,抓住座椅想坐到座椅上。被控告人一把将我扯下车座,然后飞来一脚,狠狠地揣在我的左侧胸部。用力很重,凶相毕露,像一个十足的黑社会流氓和恶棍。一阵剧痛袭来,几乎让我昏死过去。

过了一会,我哭着质问这个恶警:“我跟你有冤有仇吗?你为什么这样打我一个女人?你没有爹妈吗?”我的意思是,我的年龄和你爹妈差不多,你这样打一个年龄大你20岁的女人,你下得去手吗?

“操你娘的逼,打的就是你这个畜生!”这个披着警皮的人渣,做着丧尽天良、天打雷劈的恶事,他却咒骂我这个从小到大没有说过一句脏话、已经信靠上帝多年的虔诚基督徒是畜生!

我质问被控告人凭什么脏口骂人?他更进一步骂道:“我骂的就是你!你给我滚出上海!”那口气,好像上海就是他们家的私产、我是他们家的家奴一样。前面开车的警察这时也帮腔:“你就是该打!”然后,被控告人又恶狠狠地打了我一耳光,我的眼镜被再次打落。

警车开到曹家渡派出所。曹家渡派出所是短暂关押访民的安置点。曹家渡派出所位于上海市公安局附近。因此,从常理推断,被控告人033702号应该是静安区公安分局的警察。到了曹家渡派出所,被控告人抓我头发,把我拉下车,并再次打我头部三四下,边打边将我往前推搡,推到关访民的地方。

其他访民看到我哭得很伤心,就问我是怎么回事。我就告诉他们我被打的情况。他们说,看得出来,你被打得很厉害。这时,有同情心的陌生访民帮我拍了照片(伤痕照片大部分是在曹家渡派出所拍的)。我边哭边诉说自己的遭遇,一阵难以遏制的手脚抽搐袭来,让我痛不欲生,同时周身剧痛,感觉头昏脑胀。一个好心访民一个指头一个指头地帮我撸手指,然后让我斜躺在靠背椅上,安慰我休息。

昏睡四五个小时后,我的头脑略微清醒一点。傍晚1821分和1901分,在曹家渡派出所关押处,我忍着剧痛,先后两次拨打了110,向警方报警。第一次的接警员是男性,第二次是女性。他们推来阻去,一直拒绝为我出警。男接线警说,打你的是警察,不是普通人,我们不出警,我们只针对其他人之间的警情出警。接线女警说,你已经在派出所了,我们怎么出警?无奈之下,我又先后三次拨打了12345市民热线投诉和反映。

被恶警033702暴打后,我曾先后于次日628日、79日和727日到上海华山医院北院、沪东医院和华东医院进行了检查和治疗,诊断结果分别是左肋骨折4根、3根、4根。骨折后一个月,遵医嘱我到上海最大医院之一的华东医院复查骨折对位情况。华东医院CT报告显示:“左侧第3456前肋外侧骨皮质不连……骨折局部可见骨折线和骨痂形成。左侧第3-6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 轻伤二级”中规定:“b)肋骨骨折2处以上”构成轻伤。因此,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对控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介于轻伤和重伤之间,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033702号警察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我已经于7月初、7月下旬和8月上中旬先后三轮二十余次向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下级各级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了刑事控告。但是,迄今只收到静安区检察院725日的一份“答复函”。该答复函称:“已将你材料拟转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纪委处理”。化日光天之下033702号警察赤裸裸的故意伤害犯罪,作为受害者的我四根肋骨骨折的证据赫然在目,被打现场就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完全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内,我也曾N次申请调取现场录像,可以说铁证如山,居然被静安区检察院矮化为“纪律问题”,这岂非咄咄怪事?在刑事控告状之中,我已要求犯罪分子所隶属的静安区公安分局整体回避本案的侦查,但是静安区检察院和静安分局显然置若罔闻。公安内部的纪检监察是管警察嫖娼赌博等违纪情形的,不是侦查犯罪的部门,更不是侦查警察犯罪的部门。侦查犯罪的部门是刑侦部门,不是纪检监察部门。当时我就预感到这种荒唐透顶的做法不会有好的结果,甚至我已经预估到我的控告状会被转到犯罪分子033702号警察手里。左手侦查右手,结果可想而知。

927日,自称静安分局“纪委”的一个三十多岁男警察(拒绝告知姓名)和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副所长俞皓辉在我的朋友家找到我,称我的控告他们负责调查,他们说“代表组织来看你”。他们只字不提033702号警察的犯罪问题,相反俞皓辉却说我去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冤“是违法的”,俞皓辉还说:“我们还要调查你的人品问题呢”, 随后蒙骗我说帮助解决户口问题,就匆匆离去。身为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去调查怵目惊心的故意伤害犯罪分子,却要调查该犯罪受害者的“人品问题”,这种说法可以说又创造了一个人间奇迹,可以直追李鹏之女李小琳要给14亿老百姓“建立道德档案”的名言了。

1015日上午十点多,我接到俞皓辉副所长的电话(号码为02122179224):“经我们调查,他(指033702号警察)没有打你。”然后就挂断了电话。他们甚至不敢给我出具一份控告犯罪不成立的书面告知书,而是通过电话告知应付一下,因为他们心里有鬼。我完全有理由怀疑静安分局纪检监察的某警察和曹家渡派出所副所长俞皓辉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和包庇犯罪,因为他们在赤裸裸地在袒护033702这个故意伤害犯罪分子。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不再有更多的受害者倒在被控告人野兽般的拳脚暴殴之下,为了避免左手侦查右手徇私舞弊犯罪的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第四轮刑事控告,希望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必须再次指出的是,鉴于被控告人033702号警察隶属于静安区公安分局,为防止官官相护,特申请静安区公安分局整体回避本案的刑事侦查。否则,永远不会有真相。如果这第四轮刑事控告无果而终,那么我将不得不将我的案件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及联合国国别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机构,让国际社会来判断033702号警察是不是故意伤害犯罪分子,我不相信国际社会都是流氓政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签字捺印):万文英
20181124

附:相关证据材料  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保全申请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