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星期六

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申请人代表第16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书面答复仍无果,10多位维权人士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孙证明、毛菊华、杨秀婷于20181217日代表上海57位申请人第16次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办理进展情况。他们向国务院法制办接待窗口的接待员询问该案办理进展情况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国家信访局201611曰至2016930曰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我们就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我们收到后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7717日沒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我们收到后不服,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制办:“你们交过材料?第一申请人是谁?”

申请人:“我们是57个人。我们已于2017810曰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曰签收的,我们今天已经第16次来询问案子进展情况。”

法制办:“第一申请人是蔡孝敏是吗?是57人是吗?你们来的目的是问案子进展情况是吗?我现在帮你们查案子。蔡孝敏案子好多。57个人案子就一个………”

申请人:“对的,就是这个案子进展怎样?”

法制办:“我已看见了,还有其它事情吗?”

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那么包括延长期限最多90天也应该作出答复,现在己一年多了,为啥没有任何说法?”

法制办:“我只能讲帮你们催一下。我们做出来的是终极判决。所以我们必须严格审查。而且全国案子特别多,邮过来到立案2个月也达不到。我们还要不同的地方去跑,去查。否则你们要认为我们不公。”

申请人:“那你总要给我们一个期限吧……,这个案子已经拖了一年多了。”

法制办:“我不能告诉时间,我也不知道承办人是谁?我只能帮你们催,让承办人尽快帮你们作出。”

申请人:“你们总不能让我们无休止的等啊。”

法制办:“你们每次来,我网都能到,也帮你们督办了。在说你们案子压在我们这里也沒意思,我们也有人督办的。我也理解你们心情,我能做到的催办。快点给你们案子做出来。我解释得清楚吗?”

申请人:“问题是无休止的让我们等,我们也是走的法律程序,也不是过份要求。”

法制办:“我理解。”

据了解:上海57位维权人士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10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11日至20169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5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8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1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第16次从上海千里迢迢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至今仍无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至今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10多位维权人士气愤地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她们强烈抗议国务院法制办有法不依,拖延1年多仍未给上海57位申请人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