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

郑州铁路中院法官如同法盲,庭审后指使书记员篡改笔录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1212日上午九点,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4号审判庭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争议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只是委托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宋会春提出异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难看出,此规定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原则,以“不能出庭应诉”为例外。中原区政府没有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是委托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出庭,显然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行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本案开庭时,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则应当出示《情况说明》。如果不能出示《情况说明》,则负责人的不能出庭视为“没有正当理由”。

主审法官吴林轶不屑一顾地说:“你回去好好学习‘新行诉法解释’再说”。宋会春认为法官吴林轶在羞辱原告,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书记员没有理睬。宋会春说:“书记员不如实记载,我口头申请书记员回避。”法官吴林轶说:“我们的书记员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会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发言”。但只字未提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其实,法官吴林轶更应当回去好好学习‘新行诉法解释’,切莫“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贻笑大方。如此法官,如同法盲。

庭审过程中,中原区政府委托的街道办出庭人员一言不发,始终在玩手机。合议庭人员也不阻止,听之任之。

开庭时,被告区政府进行答辩。宋会春提出自己没有收到答辩状,要求休庭10分钟看答辩。法官吴林轶不允许休庭。宋会春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但你院没有履行发送义务,就应当休庭,给予我必要时间来阅读理解并打电话核实该答辩内容。。”但法官吴林轶不同意休庭,并与宋会春辩论,责怪宋会春不到法院来领答辩状。宋会春予以反驳:“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是法院的义务,原告无义务去法院领取。要求原告到法院领取答辩状是故意刁难折腾原告。”宋会春认为法官吴林轶不能公正审理本案,请求其回避。法官吴林轶要求宋会春写书面回避申请。

宋会春提交了书面回避申请书。法官吴林轶看后,说:“你将回避,写成了‘迴避’,错了。”继续羞辱宋会春。其实,将回避的回写成“迴”,只是繁体字而已,不是错字。法官吴林轶如此刻意羞辱宋会春,且必将自取其辱,实不可取。

随后,法官吴林轶自己作出决定:自己不予回避。但没有告知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而不是法官吴林轶自己决定自己不回避。

庭审中,法官吴林轶总是对宋会春施压。本案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但法官不是审行政机关,而是一直在找宋会春的茬,并与其辩论,违反了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的规定。

20131223日,郑州市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签订了行政合同,即: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被告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方: 宋会春 (郑州市中原区宋庄大街60号附1)。主要约定:安置房位置及交房标准: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回迁安置房屋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为毛坯房,水、电、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户品牌钢制防盗门、塑钢窗等设施齐全。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屋标准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安置房交付的具体日期。此合同为格式合同,其约定安置方式为“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应理解为:原告原房屋的所在地,即安置地。但五年后区政府仍然没有建成安置房,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即被告中原区政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合同的安置义务。故宋会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责令中原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庭审中,宋会春称“原告房屋有1385平方米,但被告只安置600平方米,且该安置房还遥遥无期。”被告区政府代理人辩称“宋会春的房屋是904平方米,如果要解除合同,就应当将过渡费退还。”法官对宋会春说:“解除合同以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请明确一下。”宋会春答:“恢复原状,或者购买同类地区同等房屋。”另外,如果合同解除后,宋会春同意退回每月9000元的过渡费,但中原区政府应当赔偿宋会春原房屋的出租费。

庭审结束后,法官吴林轶竟然在众目睽睽之下,指示书记员晁冬华篡改庭审笔录(有照片为证)。法官吴林轶一方面称“我们的书记员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会准确无误地记录庭审发言”,另一方面,却指示书记员修改笔录,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人们有理由认为法官吴林轶指示书记员晁冬华篡改庭审笔录。从照片中可以看出,法官吴林轶在指示书记员晁冬华篡改庭审笔录。

宋会春要求请专家对庭审笔录恢复到篡改前的状态。在笔录未恢复之前,宋会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