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星期日

强拆报警案不服一审判决,南通胡遂祥夫妇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22日,本网获悉:20181129日,南通胡遂样与其妻唐玉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0691行初201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8]通行复第1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改判责令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并赔偿损失。

胡遂祥夫妇的房屋位于崇川洪江村十组一号,时常遭到不明身份者的骚扰和破坏。2018116日,胡遂祥夫妇以邮寄的方式向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交了《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该局仅出具《接受群众来信告知受理回执单》,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上述房星被强拆。

411日,胡遂祥夫妇因其房屋遭遇狼山街道办事处强拆,向崇川公安分局报警。该局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于6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胡遂祥夫妇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收到《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后,未采取保护上诉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措施,致使胡遂祥夫妇的房屋遭到了强拆,故崇川公安分局难辞其咎。更严重的是,胡遂祥的父亲在抵制非法侵害的过程中被派出所关押。

胡遂祥夫妇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驳回胡遂祥夫妇的行政复议决定。胡遂祥夫妇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崇川公安分局辩称“本案中,崇川公安分局收到原告的保护申请后,于2018118日将该申请作为求助警情处置,告知原告如发现其人身财产受到侵犯及时报警并加强了原告待拆房屋周围的巡逻力量,2018411日,原告报称有城管强占其房屋,狼山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系狼山街办相关工作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子以拆除,民警告知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虽然客观上原告的房屋被拆除,但这并非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所致,且针对原告报称的房屋被损毁一案崇川公安分局经过审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被告崇川公安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胡遂祥夫妇提起上诉。

胡遂祥夫妇认为,崇川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虽然崇川公安分局自称接到《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后,加强了巡逻。但奇怪的是,该公安机关加强了巡逻,为什么胡遂祥夫妇房屋还会遭到强拆呢?这说明加强巡逻的说法属子虚乌有,或者至少说明巡逻不到位,才导致强拆的发生,何来加强巡逻呢?实际上,强拆的当天,警察就在现场,不但不阻止强拆,反而在一旁强拆者“维持秩序”,助纣为虐。

更荒唐的是,该局接到胡遂祥夫妇的《人身和财产保护申请书》后,竟然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明显属于推卸。胡遂祥夫妇的房屋在没有合法手续被拆除后,向公安机关报警,难道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当然还有其他法律途径,但胡遂祥夫妇有权选择报警的法律途径解决,不可以吗?该局要么是推卸责任;要么是剥夺胡遂祥夫妇通过报警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的选择权。该局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胡遂祥夫妇恳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错误,依法改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强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