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星期日

肆无忌惮强拆民房案,洛阳洛龙区政府又败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29日,本网获悉:20181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曾庆乐送达了(2018)豫行终280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3行初164号行政判决。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承担。洛阳洛龙区政府两审皆败。对于强拆民房案,洛阳洛龙区政府已经多起败诉,但至今没有任何领导对败诉负责。

201793日,在未与曾庆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洛阳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曾庆乐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当时,关林街道所组织的强拆人员用木梁撞击曾庆乐院子的大门,如同古代士兵攻打城门,声势浩大。

关林街道强拆曾庆乐的房屋,其依据2015119日洛龙区政府发布的洛龙政通(2015)7号《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以下简称7号《通告》)7号《通告》显示:“搬迁范围是槐树湾村范围内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的108户民宅建()筑物及附着物,项目由关林街道办事处和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关林街道办事处指导槐树湾村委会依法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曾庆乐房屋位于7号《通告》搬迁范围内。

曾庆乐认为,虽然是关林街道实施了强拆,但关林街道是依据洛龙区政府发布7号《通告》进行强拆,应当由洛龙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曾庆乐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洛龙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违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庆乐家的房屋系被关林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根据7号《通告》的内容看,该通告实际是洛龙区政府部署拆迁改造事项的行为,关林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应视为其受洛龙区政府委托所实施,洛龙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该拆除行为的后果应由洛龙区政府承担。判决洛龙区政府强拆曾庆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洛龙区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河南省高院驳回其上诉。洛龙区政府将面临国家赔偿,其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洛龙区强拆民房事件层出不穷,已经有多起被法院判决违法。对于洛龙区政府连续多起强拆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姑且养奸,国家有权部门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杜绝违法强拆,严惩强拆责任人,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