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月26日,本网获悉:上海“进博会”期间(2018年11月1日至10日)被关黑监狱致病的上海维权人士孙洪琴近日又到上海人民公园上访角举牌喊冤。讲述自己在“进博会”期间被关黑监狱的遭遇。在黑监狱里,孙洪琴的请求、朋友帮忙叫来了救护车。救护车来到黑监狱对孙洪琴作了简单检查后,救护人员不顾孙的苦苦哀求、弃急需救治病痛中的孙洪琴空车返回去了。
于是孙洪琴向上海市卫生局投诉,要求给予“为什么不实施救治?救护车费用是谁承担的?”结果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给予孙的答复是:“急救医生为病人仔细的问诊与体检,病人基本生命体征稳定,不需采取急救措施。由派出所民警和街道工作人员共同协商后,决定暂不送医院,并签字认可。救护车费用是谁来承担?本次任务,未收到相关费用。”孙洪琴对上述答复不服,于是根据要求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复查申请。
12月29日,孙洪琴收到信访复查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2019年1月7日,她根据要求作了回答并补充,请关注“复查申请”的答复。
以下是:信访复查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复查申请书和孙洪琴对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回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查机关领导:您好!
2018年1月4日收到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现作如下回答:
首先,申请人的复查请求没有超过原信访时的请求范围,申请人是围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中答复内容而提出复查申请的。申请人认为答复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无从证实答复内容的真实性。
1、答复书告知:“救护人员不实施救治,是由派出所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签字认可”上海市有几十个派出所几十个街道,有成千上万个警察和工作人员,究竟是哪个派出所?哪位警察?哪个街道?哪位工作人员?是否有签字的事实存在?答复机关应当有个依据证明答复书的内容是具有真实性的。
2、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基本生命体征稳定,不需采取急救措施”对此,答复机关应当以对申请人所作的体检结果来证明,答复的正确性。
3、申请人要求告知:“救护车费用是谁承担的?”但是答复书告知:“本次任务,未收到相关费用。”事实是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收费,据此可以证明该项答复与事实不符。
4、救护车既然已到现场,宁愿不收费、宁愿免费为申请人作体检、宁愿空车放回也不送需要救治的申请人去医院。这不符合常理,急救中心也没此规定吧!
因此,申请人坚持要求申请复查。但是对于第3条复查机关要求收回《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无法提供。
附:
1、信访复查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4、2018年11月7日拔打120救护车通话记录
申请人:孙洪琴
2019年1月6日
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孙洪琴、女、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1226号3号楼10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636号
复查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民警和街道工作人员两个签字人的具体姓名?和单位名称?
2、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是谁?叫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签字的人具体姓名?(是否是一个中年光头)
3、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为申请人作心电图、葡萄糖、指脉氧检测体检结果?
4、责令被申请人告知:为什么不收费?依据是什么?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中对申请人已作出诊断:“意识正常、问诊切题”据此申请人是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公民。
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感觉头好痛手脚发麻有点不受控制的抽搐,于是就叫朋友帮忙拔打了120救护车。救护车到达现场救护人员对申请人作了简单检查后、不送医院作进一步诊断和治疗,被申请人已经违反了120救护程序的规定,这是违法的也是不可思议的很奇怪的行为,但是、更奇葩的是不知是谁?居然叫来了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让其签字认可,不送正等待急救的申请人去医院救治,然后被申请人不顾申请人的苦苦求救、弃申请人空车而回,申请人的身心遭遇了极大的伤害。对此,申请人百思不得其解?况且被申请人已了解:“申请人已数天不吃东西”一个正常的人几天不吃东西难道不需要救治吗?既便是个牙痛病人、救护车既然已到现场、也没有理由更没有规定可以拒送病人去医院,空车而回。再退一万步来讲:“申请人确实不需采取急救措施”也应该追究 18121439381手机的主人,申请人朋友的责任,是朋友用该手机呼叫120救护车的。所以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论不到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担这份责任,他们没有这个义务、更没有这个权力。据此意见书的答复申请人无法接受,因此被申请人必须明确告知两个签字人的具体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名称,申请人要问他们的权力从何而来?
2、被申请人是个医生、申请人是个病人、申请人在呼救 、被申请人去救治,一个在履行权利一个在履行职责。任何人都无权违法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是、不知为什么?怎么会?是谁?竟然叫来警察和街道领导剥夺申请人的就医健康生命权利,被申请人也放弃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职责。对此,被申请人必须明确告知申请人:是谁叫警察和街道工作人员来的?具体姓名?为什么?
3、申请人感觉身体不适,被申请人应当将对申请人所作的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这是申请人的知情权,是被申请人的义务。
4、中国目前至今看病化验检查配药还是要付费的,120救护车那更是一个付费性的服务。11月7日因申请人的呼救,救护车已到达现场、救护医生已对申请人作了检查看了病,申请人已占用了医疗资源。但奇怪的是、被申请人既没有叫申请人付费也没有叫打电话要救护车的人付费,这钱不是被申请人个人的、被申请人是没有权力不收费的。那怕是救护车到现场被急救的病人经检查已死亡,没必要再送医院急救了,那也还是要付费的。因此申请人请被申请人告知:“11月7日申请人叫的120救护车费用是谁承担的”但是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告知“本次任务,未收到相关费用”可见被申请人是在答非所问,被申请人必须告知:为什么不收费?
以上四点请求事项请复查部门,依法复查后答复申请人。谢谢!
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孙洪琴
2018年12月27日
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