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月1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学田村村民刘网生,一年半前在田间劳作时无端遭村干部康伟的暴力侵害,由于公安机关调查后一直未有处理结果,刘网生于今年12月6日向张家港市公安局申请公开该案件的处理结果。
张家港市公安局在收到刘网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基本上用足了15个工作日的依申请作出答复的期限,于2018年12月26日向刘网生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在该告知书中称,因为刘网生在案发后提出了要将拆迁事宜处理好后,再处理被殴打事件,故该案尚未办结,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任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应受害人要求,对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中止处理。对公安局的如此答复,刘网生表示将在元旦后就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2017年5月15日,刘网生到自家的承包地里采蚕豆,妻子李秀萍到相隔百米的另一块承包地干活。大约九点多钟时,刘网生看到村干部康伟和另个姓王的人,以蒙面方式在贼头鬼脑对妻子进行拍摄,出于安全考虑,刘网生也用手机拍照保存证据。康伟行见刘网生对他们拍摄,就时迅速冲过来,对刘网生实施暴力殴打。此时,村委会的联防队队长徐国富又赶到,协助康伟对刘网生实施殴打,致刘网生鼻梁骨被当场打断,血流满面,倒地不起。
刘网生的妻子李秀萍在离百米左右的距离,看到丈夫被康伟等人打的满脸鲜血,就赶紧拨打110报了警。过了会,辖区后滕派出所的李智超、王金明两位警察出警现场处理,刘网生说:当时我血流满面且仍在流血,在这种情况下我被带到了张家港市后滕派出所,边擦血边忍着痛做笔录,地上流的血给用拖把拖了两次,做好笔录后再送医院,等我被安排进病房已经是下午两点多了,检查的结果是鼻梁骨骨折。第二天李警官就带来个人做法医鉴定。2017年5月21日李警官给我一份通知书叫我签字,过后又给我了一张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我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我认为,我的伤情不是轻微伤,应该属于轻伤。
由于张家港市公安局没有告知刘网生不服鉴定意见书的救济途径,年近70岁的刘网生未提起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康伟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任何作为,就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而张家港市检察院以康伟没有持械、及轻微伤不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作出不予监督决定。
从30岁左右的村干部康伟及徐国富等人的行为,无疑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需从重处罚的范围,并赔偿刘网生的实际损失,但张家港市公安局却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不作为,庇护殴打他人的康伟等人至今逍遥法外。
据了解,村干部康伟等人之所以跟踪拍摄刘网生夫妇俩,是因为刘网生有信访经历。2014年12月10日,刘网生和已分别为98岁、96岁的父母亲的房屋遭政府偷拆,刘网生为自己和父母亲的住房权利而信访维权,而政府安排村干部与联防队长期对刘网生跟踪、盯梢、监控。
本案中即使刘网生有解决房屋被偷拆的愿望,房屋被偷拆与故意伤害之间也也因果关系,但故意伤害案件与房屋偷拆毕竟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是该依法还是依受害人愿望?这显而易见是公安机关能够判断的问题。
刘网生电话: 1392198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