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南通陶波揭司法黑幕遭“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移送检察院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23日,本网获悉:江苏南通诉讼当事人陶波,因揭露南通市开发区行政庭法官管丽君,在未经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合议、并表决情况下,私自制作司法文书的违法行为,同时拒绝院长王平私了要求,被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一案,于2019121日移送到开发区检察院,等待审查批捕。

据陶波的父母亲说,他们是昨天(元月22日)接到陶波的辩护律师电话,才知道开发区公安分局在刑拘最后一天期限时,将该起荒唐的报复案件移送检察院的。今天上午,陶波的父母亲赶到开发区检察院,询问元月9日向该院提交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处理情况,并又提交了“不批捕陶波请求书”一份,请求负有司法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做到秉公执法,制止冤假错案的铸成。

本案的起因是:20181123日,陶波收到由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陶波诉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2018)苏069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陶波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及裁定书记载的制作时间发现,该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存在未参加合议庭合议,及发表意见与表决的情形,也就是该案的审判长管丽君已经涉嫌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陶波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找到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于佳,礼貌地向其了解其是否参与了案件的合议与表决,于佳明确表示未参加该案的合议。陶波又找到该案的另一位人民陪审员李辉,李辉同样明确表示未参加该案的合议、表决。至此,由审判长管丽君、人民陪审员于佳、李辉等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并没有(2018)苏069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称的经过了合议审理,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应当按照《法官法》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管丽君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平,在得知人民陪审员李辉承认了其未参加合议庭合议的情况后,带人赶到开发区公安分局小海派出所,先是提出协调解决(私了)要求,试图包庇管丽君的违法行为,遭陶波拒绝后,即滥用职权对陶波先行司法拘留、罚款,然后再到处网罗所谓的证据,用以加害陶波。在陶波司法拘留期满后,又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对陶波刑事拘留。同时,还通过召开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以一些经过编辑整理的似是而非的虚假事实,对陶波进行造谣中伤和媒体审判。

因揭露司法黑幕的陶波被刑事拘留后,陶波的父母亲不仅向开发区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还就开发区法院院长包庇法官管丽君、及滥用职权对陶波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向具有罢免权的南通市与开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追究管丽君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罪,并启动罢免院长王平”的申请,同时也向南通市政法委、监察委提交了这些申请,并附有陶波向两位人民陪审员询问情况时的现场录像。

今天开发区检察院没有让陶波的父母亲见批捕科的承办人,而是由窗口接待人员接待了两位老人,说立案监督申请书有两个月期限。立案监督申请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进行监督,而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程序规定的期限是一个月,如果对立案监督的期限是两个月,那法律显然自相矛盾!现开发区公安分局已将案件移送批捕,开发区检察院是在7日内作出批捕?还是等两个月期限审查立案监督申请?最后,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收下了陶波父母亲提交的“不批捕陶波请求书”,让陶波父母亲回家等消息。

事实上,陶波作为当事人向人民陪审员询问案情,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行为,本案中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恰恰是开发区法院的法官与法院院长,而且该违法犯罪性质远比最高法院案件被“盗”案更恶劣!本网将对该案持续关注。

陶波父母亲电话:18912295551 
附:不批捕陶波请求书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因我们儿子陶波被开发区法院举报,开发区公安分局20181222日以陶波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现陶波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至今。

现陶波父母认为,我们儿子陶波所实施的相关维权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所保护的行为。陶波作为一个公民,他享有相关法律所赋予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他所进行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全是正当的,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他在本案当中的行为都是堂堂正正的,他的行为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陶波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现行国家的刑事法律法规,他是无罪的。

会见中,陶波明确表示他是无罪的。他就是想知道作为人民陪审员,她们是否真正地参加了合议庭的合议。我们认为陶波当然有这个知情的权利。作为陪审员不参加合议就能够下出裁决,那么这样的裁决肯定是不合法的。那陶波就有权依法提出相关诉求。幸运的是陪审员承认了她没有参加合议。这一点我们是有证据的。
陶波根本就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寻衅滋事。他没有出于任何的恶意去骚扰、威胁、恐吓陪审员,更谈不上打击报复。他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向陪审员核实,对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她们是否参与了合议庭的合议。根据相关的证据明确地反映出她们没有参与合议的时间,事实上她们也承认了没有参与合议。公民行使知情权何罪之有?!

还有,陶波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他学习法律、信仰法律,平时他一直利用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帮助弱势群体维权。他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视法律为生命的正直公民。他不是罪犯,更不是我们的敌人,他是我们的同胞兄弟,他需要我们的呵护和依法保护,而不是对他进行法律的制裁。我们真正需要的就是这样正直的人,这样的公民才能帮助我们看到自己的不足,才能真正起到法律监督作用,这样的人才能帮助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光明。

我们认为,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陶波刑事责任的作法是不恰当的,理应及时纠正和禁止。这种作法,是对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障公民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的破坏。同时也客观上干扰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控告、申诉、举报权利的正常行使,从这一角度讲,也破坏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和正确实施。

综上,希望开发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我们儿子陶波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我们俩位老人年老多病、陶波的两个未成年的小儿子还需要父亲回家教育抚养、家庭也需要照顾),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负责,恢复陶波的人身自由,并予以无罪释放!

此致

陶波父母: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