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月9日,本网获悉:今天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的退休教师翟建芬老太,到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就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儿子陶波刑事立案,请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陶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一案,实际是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存在违反《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独立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的权力”规定,在两位人民陪审员均未参加合议、表决情况下,作出行政裁定书的违法行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国家的法律,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却反过来对举报人陶波实施连续司法拘留、连续罚款,直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立案进行打击报复事件。
当退休教师翟建芬进入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后,接待人员接收了翟老师提交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监督申请书列出了:1、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庭法官管丽君涉嫌打击报复;2、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及开发区公安分局给陶波扣的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帽子”不成立,与现场视频严重不符;3、开发区公安分局对陶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拘留行为,有滥用职权之嫌。
退休教师翟建芬说:检察院的接待人员让我在归纳的以上“三点”书面材料上签了字,并告知会依法材料,到时会给书面的决定。
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翟建芬,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生,退休教师,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5110031862。住江苏南通崇川区万象北园55幢402室,系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嫌疑人陶波的母亲。联系电话 18912295551。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星湖大道169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分局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以“陶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立案侦查予以监督,并依法制止其滥用职权的立案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公)刑拘通字{2018}300号拘留通知书,称申请人儿子陶波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罪对陶波的立案,属于滥用职权行为。
陶波通过司法公开的信息,发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苏061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时,疑似两位人民陪审员未参加合议情形,遂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向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于佳询问,均得到了其未参加合议的明确信息,继而向另一位人民陪审员李辉询问,因李辉拒绝告知,陶波打110报警,李辉见陶波报警,就承认其未参加该案的合议。接警的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肖警官出警后,将陶波、李辉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询问。此时,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接到李辉电话,由院长王锦辉带人到小海派出所,提出要跟陶波协商解决,而陶波要求依法处理。此后,因陶波要求小海派出所出具出警回执,于2018年11月21日被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陶波的报警纠缠、恐吓、威胁人民陪审员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严重干扰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为由,处以拘留15天,并处罚金1万元。
从陶波留在家中的视频,陶波向于佳、李辉两位人民陪审员询问有无参加(2018)苏061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的合议时,整个过程不存在恐吓、威胁,更不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工作生活的情形,且法律没有禁止向人民陪审员询问是否参加合议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干扰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说词于法无据。而(2018)苏0611行初149号一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在视频中清楚表明了,没有参加对(2018)苏061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的合议。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独立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的权力。由此可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18)苏0611行初149号行政诉讼一案中,存在践踏国家法律,破坏国家法治的行为。
关键是,被申请人是该起基层人民法院公然践踏国家法律,破坏国家法治事件的接处警单位,很清楚陶波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陶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拘留,已涉嫌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嫌疑。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制止其滥用职权的立案行为。
此致:
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
申请人:
2018年元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刑事拘留通知书;
3、申请人与陶波为母子关系的证明材料;
4、两份询问人民陪审员的现场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