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尊敬的周强院长:您好:
本人李大伟,1999年1月16日被以涉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天水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后被连续两年多取保候审,2001年4月再次被天水市国家安全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由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逮捕。
后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本案完全是甘肃省国家安全厅、天水市国家安全局利用编造事实、利用伪证、制造假证、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等手段制造的一起假案。由于我案判决书和本人申诉均很长,内容也很杂多,因此就不一一在此赘述,只取其中章节向您说明。
天刑初字第0天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第七页认定:我与所谓的敌对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进行联系、相互传递资料,策划、商讨颠覆国家政权的对策。如果这样的认定能够成立,那么依照法理我和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应该是共同犯罪,可是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非但没有与本人一同受到起诉审判,而且在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畹町、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对本案的任何证词,更为离奇的是任畹町2014年,持中国护照出国,现在自由的生活在法国巴黎。
我出狱后将我案判决书公开,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等看到判决后均感到十分惊讶愤怒,并写出真实事实为证,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纠正错案(详情请看:附件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的证明材料)。
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周折,终于于2016年5月向你院第六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状并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对我案出具的证据。
可是你院于2016年6月22日,却本人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重审条件为由,作出了(2017)最高法刑申3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的申诉真的与法律不相符吗?
那么请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仅凭本人递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证明材料,本人的申诉就已经完全具备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要求的刑事案件重审条件。可是你院悖用该法条对本人的申诉给予驳回,究竟是何因呢?
为此本人多次欲找院理论,但是均被拒之门外。请问周强院长:你院审查本人的申诉时,本人递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的证明材料哪里去了,难道也像千亿矿权案卷宗一样在你院神秘的被盗吗?
上述问题请周强院长给予解释。
公民:李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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