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星期一

《修宪提案建议书》征集联名 ——明确人大与常委会立法界限,回归人大立法权,避免少数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修宪提案建议书》供人大代表提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

在国家 “坚决贯彻宪法精神 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增强宪法意识 坚定宪法自信” 倡导下,我们作为中国公民,依《宪法》41条、《立法法》5条提出如下重大立法建议,建议各位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依此提出议案,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立法建议背景分析:

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7条第三款,也有相应的规定。

以上规定使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之间产生两个立修法“边界”,即: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边界;人大闭会期间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法律边界。长期以来由于立修法边界不明确,导致人大常委会常常越界甚至取代了人大立法,导致许多法律频繁立法、修法,从而影响到宪法、法律的实施和尊严。

从立法的分工看,人大所立之法均是重要的、基本的法律,而人大常委会所立之法就是次要的、一般的法律,是对人大立法的补充。但实践中,常常出现人大常委会对一些应当是基本的法律进行立法,在人大闭会期间补充和修改了大量法律。

人大常委会立法,一般由其法工委组织审查起草,本届法工委只有6人(委员长会议16人,常委会会议总计174人,且分属于25个办事机构。而人大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共18人。),面对繁杂、专业的立法工作,6人显然力不从心。审查起草过程中,要组织专家,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最终采纳与否?最终要取决于法工委。实践中,一项立法或修改,从起草到通过有的只有短短2个月时间,公众未曾知晓,一部法律便出台生效了,其立法质量可想而知!而有的法律,出台即面临着修改。

一般的国家立法和修正,往往要经过社会及立法机构反复辩论、听证等较长过程,而一旦通过则具有很大的稳定性。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稳定,才最终实现了社会的稳定。而朝令夕改的法律,则恰恰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更谈不上“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还容易背上“恶法”之名。

对于人大立法,相比于人大常委会,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即便是少数人起草,但最终要经过人大会2000多名代表开会审议、表决、通过,这个过程中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监督权、否决权,代表着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最终通过的法律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所立之法会更稳定、更权威。

其中,对人大制定法律的补充和修改,理应由人大行使,理由如下:

首先,人大对自身所立之法进行补充和修改,更符合法理。

其次,既是人大所立之法,其补充和修改理应慎重,应有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代表意见,周期应当与人大会期吻合。而实践中,人大常委补充和修改法律的周期也往往跨越一、两个人大会期。

最后,《宪法》第67条(三)项中的“部分”以及是否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应当由人大界定,才更符全立法精神。而实践中,比如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10次修正(自19991225日至2017114日)后,实际已突破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依《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人大常委会理应回归到解释宪法、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基本职能上来。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条例、规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检察院的规定等,均有较大程度的越权立法,或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这恰恰需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纠正。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具体立法建议:

一、由本届人大会讨论、决定并公布“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具体目录。在此目录基础上,之后的每届人大会可补充、完善。

二、废止《宪法》第67条第(三)项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相应修改《立法法》第7条第三款。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应从回归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做起,各司其职,社会才能进一步走向法治。希望本届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行使职权,依此提出相关议案,促进法治完善。

建议人:(联名单附后)
2019 2 25

注:
本《建议书》需广泛征集联名,在35日两会前提交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及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供他们提出议案。
———联名格式:姓名+省份+职业+电话
———联名收集人:本群卢廷阁律师

联署人:
1、卢廷阁,河北律师13012165113
2、王清鹏,河北律师+14257329584
3、陈家鸿,广西律师17376036489
4、刘士辉,广东律师+16262174490
5、程为善,江苏律师15050833263
6、李大伟,甘肃法律人15379893953
7、任全牛 ,河南律师 18937638020
8、雷志鋒,湖南律師18670006660
9、覃永沛,广西律师 13036818838
10、唐吉田 ,北京律师 13161302848
11、文东海,湖南律师 13574884106
12、祝圣武,山东律师+1 604401-3288
13、蔺其磊,北京律师13366227598
14、王宇,北京律师,18911325845
15,伍立娟,湖北潜江维权13707227753
16,彭峰,湖北潜江维权17763002016
17,郑建慧,天津市维权公民,15602175266
18. 帅仁兵,湖北省潜江市公民: 电话:1527120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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